一、拍卖流拍后怎么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以后,在60日之内,要组织第二次拍卖,拍卖总共可以进行3次。
如果3次都司法拍卖流拍了,要对拍品进行变卖。
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达成变卖以物抵债的协议,法院是准许的。
根据相关法律还规定,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第二次、第三次司法拍卖流拍的起拍价将下降,每次下降幅度不超过20%。
《法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二、拍卖流拍后如何处理
(1)在举行拍卖会的过程中,如无人出价竞争或者竞买者所给出的最高报价未能达到保留价水平,那么在场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有权提出申请,或者依据法律规定,自愿按照此次拍卖设定的留存价接受拍卖财产,如此情况下应当将该项财产交付给这类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以抵偿债务。
(2)如果拍卖会最终未能成功售出标的物,即出现流拍现象,且申请执行人或是其他行使债权人无意接收此等标的物进行抵债,亦或者符合法定特定条件而无法接收此类财产进行抵债,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结束次日起算的七个工作日内,发布变卖公告。
如果紧随其后的变卖程序仍然无法达成交易,只能选择以该项财产抵债。
如出现这一情况,法院有义务解除标的物的查封和冻结,将其返还予被执行人,除非对于该类财产尚可实施其它执行措施。
(3)在拍卖流拍的情况下,对于动产,如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明确表示拒绝接收或由于法定特殊原因而无法实际交付其作为抵偿债务之用,必须履行解封、扣押的法定义务,并将该等动产返还予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按照法律规定,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以后,在60日之内,要组织第二次拍卖,拍卖总共可以进行3次。
如果3次都司法拍卖流拍了,要对拍品进行变卖。
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达成变卖以物抵债的协议,法院是准许的。
根据相关法律还规定,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第二次、第三次司法拍卖流拍的起拍价将下降,每次下降幅度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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