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流拍后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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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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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法律规定,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以后,在60日之内,要组织第二次拍卖,拍卖总共可以进行3次。如果3次都司法拍卖流拍了,要对拍品进行变卖。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达成变卖以物抵债的协议,法院是准许的。
拍卖流拍后怎么处理

一、拍卖流拍后怎么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以后,在60日之内,要组织第二次拍卖,拍卖总共可以进行3次。

如果3次都司法拍卖流拍了,要对拍品进行变卖。

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达成变卖以物抵债的协议,法院是准许的。

根据相关法律还规定,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第二次、第三次司法拍卖流拍的起拍价将下降,每次下降幅度不超过20%。

《法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二、拍卖流拍后如何处理

(1)在举行拍卖会的过程中,如无人出价竞争或者竞买者所给出的最高报价未能达到保留价水平,那么在场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有权提出申请,或者依据法律规定,自愿按照此次拍卖设定的留存价接受拍卖财产,如此情况下应当将该项财产交付给这类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以抵偿债务

(2)如果拍卖会最终未能成功售出标的物,即出现流拍现象,且申请执行人或是其他行使债权人无意接收此等标的物进行抵债,亦或者符合法定特定条件而无法接收此类财产进行抵债,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结束次日起算的七个工作日内,发布变卖公告。

如果紧随其后的变卖程序仍然无法达成交易,只能选择以该项财产抵债。

如出现这一情况,法院有义务解除标的物的查封和冻结,将其返还予被执行人,除非对于该类财产尚可实施其它执行措施。

(3)在拍卖流拍的情况下,对于动产,如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明确表示拒绝接收或由于法定特殊原因而无法实际交付其作为抵偿债务之用,必须履行解封、扣押的法定义务,并将该等动产返还予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按照法律规定,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以后,在60日之内,要组织第二次拍卖,拍卖总共可以进行3次。

如果3次都司法拍卖流拍了,要对拍品进行变卖。

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达成变卖以物抵债的协议,法院是准许的。

根据相关法律还规定,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第二次、第三次司法拍卖流拍的起拍价将下降,每次下降幅度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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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流拍后怎么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以后,在60日之内,要组织第二次拍卖,拍卖总共可以进行3次。如果3次都司法拍卖流拍了,要对拍品进行变卖。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达成变卖以物抵债的协议,法院是准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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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房产拍卖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屋拍卖流程: 产权人或有权机关委托——勘测评估——与拍卖公司签署委托合同——公告拍卖信息——拍卖登记——交纳保证金,取得竞拍人资格——参加拍卖——成交——支付房款——办理产权证——交房 二、房地产拍卖规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体现在,一是拍卖程序要合法。拍卖人和委托人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拍卖事宜。二是拍卖物的要合法。拍卖人在接受拍卖委托时必须要求委托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拍卖标的和物的产权证明。 (2)报价最高者应买的原则。房地产拍卖的买受人必须是报价最高者。 (3)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拍卖人不得以竞买人身份或委托他们代为竞买,也不得在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和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人民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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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流拍后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按照法律规定,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以后,在60日之内,要组织第二次拍卖,拍卖总共可以进行3次。如果3次都司法拍卖流拍了,要对拍品进行变卖。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达成变卖以物抵债的协议,法院是准许的。根据相关法律还规定,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第二次、第三次司法拍卖流拍的起拍价将下降,每次下降幅度不超过20%。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实行两次拍卖,采取第一次直接降价,以不超过评估价降低30%起拍,第二次降价不超过20%的办法。
《法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法律依据:
法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全文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破产拍卖流拍如何办
[律师回复] 目前,有关流拍如何处理的法律规范有二个:
一是最高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其13条规定,股权〈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第一次拍卖最高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九十。经过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相对而言,第一种流拍处理程序更为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其虽然仅是针对股权拍卖做出的规定,但对于其他财产如实物财产的拍卖应当可以参照适用。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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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流拍后怎么处理?
动产和不动产流拍之后的处理方式不同,对于动产来说,采用两拍一降的方式;动产两次流拍之后会进行降价处理。对于不动产来说,采用三排两降的方式,在不动产三次流拍后,会进行两次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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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拍卖流拍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目前,有关流拍如何处理的法律规范有二个:
一是最高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其13条规定,股权〈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第一次拍卖最高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九十。经过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相对而言,第一种流拍处理程序更为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其虽然仅是针对股权拍卖做出的规定,但对于其他财产如实物财产的拍卖应当可以参照适用。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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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房变卖流拍后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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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流拍后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法律规定,
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以后,在60日之内,要组织
第二次拍卖,拍卖总共可以进行3次。如果3次都司法拍卖流拍了,要对拍品进行变卖。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达成变卖以物抵债的协议,是准许的。根据相关法律还规定,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第二次、
第三次司法拍卖流拍的起拍价将下降,每次下降幅度不超过20%。
三、以房产为例,司法拍卖流拍三次后该怎么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20]16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第2款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因此,若抵押房产经拍卖三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以房抵债的,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若通过变卖程序仍无法成交的,则只能选择以房抵债,否则对抵押房产予以解除查封、冻结,并将房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房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四、购买拍卖房有何利弊
1、关于“利”的分析可以避开限购令,对通过拍卖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现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政策规定,是否也按照限购令执行。因此,我们说目前还是一个“灰色地带”。但在实际执行中,房屋竞得人必须拿着出具的房产权属变更司法裁定、拍卖成交确认书、协助执行书及身份证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区域的房产主管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可以规避部分税种,一般来说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出具了的协助执行书后,通过拍卖所得房屋只需缴纳契税,不需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但目前这种操作方式尚存一定争议。
2、关于“弊”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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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我国《拍卖法》和房屋交易的有关规定,房屋拍卖通常有以下几个步骤: (一)拍卖委托。拍卖人(拍卖行)与委托人(一般为)签订书面的委托拍卖合同。此后,房地产评估师会对拍卖房屋进行鉴定和估价,拍卖行和委托人会据此确定拍卖房屋的底价。 (二)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人应于举行拍卖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主要有待拍卖房屋情况、拍卖日期、地点等。 (三)房屋展示。拍卖人应当在举行拍卖前展示待拍房屋,并提供房屋的权属状况及有关资料。待拍房屋的展示时间不少于两天。市民在拍卖会前,应到拍卖行了解房屋的具体情况,如地点、朝向、楼层、产权属性等,并亲自到现场看房。在征询专家的意见后,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给房屋定一个最高价位。 (四)资格审查。参加房屋拍卖的市民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一般是指18周岁以上,智力正常。另外,缴付保证金也是市民参加竞拍的必要条件之一。市民竞拍成功,保证金转为房款,竞拍未成功,保证金如数退还。 (五)拍卖的实施,即市民前去参加拍卖会。 (六)佣金。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如未作约定的,拍卖人向市民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 (七)房屋权属转移。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购房市民)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流拍的不动产能否评估拍卖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A公司诉 B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于2005年审理后判令B公司向 A公司支付欠款。案件申请执行后,A公司向申请对保全房屋进行评估拍卖, 第一次评估总价值厂贰班荷直沽绊泰豹骏为1283.8万元,后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案件拖至2021年后,申请人向请求再次委托评估拍卖。在执行过程中对保全的房屋(经三次拍卖流拍)现能否重新再行评估拍卖发生分歧。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房屋在 第三次拍卖流拍后,评估报告期限已过,且房价较拍卖流拍时有大幅提升,再以 第三次拍卖保留价进行变卖或抵债,有失公平,应当对保全的房屋重新进行评估拍卖;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拍卖的房屋在第三次拍卖流拍后,应按流拍时保留价将房屋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再行拍卖的次数限制问题。再行拍卖,是指在出现流拍的情况下,另行确定拍卖日期,再次实施拍卖。在拍卖实践中,很难保证一次拍卖就能够成交,流拍的现象时有发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不动产拍卖的次数限制为三次,三次拍卖流拍后或者以物抵债,或者变卖,不能变卖且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则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那么,为什么本案应该突破司法解释的规定,再行评估拍卖呢原因如下: 首先,从条文规定来看,司法解释将拍卖次数限定为三次,主要是基于提升执行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的考虑。但是,其过于绝对化和一概化的文字表述方式,使得司法解释规定有“语义过窄”的缺陷。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行观点来看,在某些案件中,有时要摈弃法律中的词语,遵循理性和正义的需求,并为此目的而实现衡平。因此,需通过扩张解释、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等方法弥补司法解释之不足。 其次,从司法实际需求来看,由于流拍现象时有发生且时间跨度较大,标的物在大环境下可能处于升值状态,如果严格限制再行拍卖的次数,则有可能发生不公平之情形(本案即是如此)。司法拍卖的重要机能就是通过多方竞争,使拍卖品受到市场检验,实现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的三位一体。如果过于刚性地限制再行拍卖的次数,则与法的基本价值相悖。 最后,参与该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同志曾指出:在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退给被执行人后,如果将来该项财产升值的,可以考虑重新启动拍卖程序进行拍卖。可见,最高人民也只是将限制再行拍卖次数作为一个原则,也有例外,当流拍三次的不动产可能或已经升值的情况下,我们理应再次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实现拍卖品价值最大化,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本案中,流拍三次后的不动产在升值的情况下,还可再行评估拍卖。(作者单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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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流拍后怎么处理
司法拍卖流拍后,法院应在60日内组织第二次拍卖,最多进行三次。若三次拍卖均流拍,须变卖或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每次流拍后,起拍价将依次降低,降幅不超过20%。法院应依法处理,确保拍卖过程公正、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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