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合同有哪些特征
特征:
(1)集体合同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
(2)集体合同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
(3)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均衡.其基本上都是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
(4)集体合同采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为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二、集体合同有什么效力
(一)关于对人效力的探讨
所谓对人效力,其实是反映出集体合同对于哪类人群产生约束力的问题。
普遍观点倾向于把集体合同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分为两大部分:
即集体合同签署方以及关系人。
首先是订立集体合同且必须遵守集体合同规范的主体,也即可称为当事团体,主要有人工会组织和雇主或其代表组成的用人单位。
其次是虽然没有权利参与集体合同的商议,但由于受集体合同所带来的直接利益影响而同时接受其制约的主体,此部分主要涉及到的是受到工会组织保护的劳动者群体以及各用人单位的代表们。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35条的明确规定,“一份通过合法程序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于相关企业及企业所有职工作出了强有力的制约力。
”另一方面,据《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提及,“依法制定的集体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约束力。
”
(二)关于时间效力的分析
时间效力,简单来讲,就是集体合同保持束缚力的有效性期限。
一般来说,该期限由集体合同依法自主设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遵循相关法规政策。
该效力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类别:
1、即期效力,意为集体合同在此期间具有约束力。
生效日期,有的国家将其定义为集体合同经过确认审查合规之日,或者依法推断审查合格之日;
亦有的国家规定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正式签名、盖印之日。
失效日期,一般来说,依据定期集体合同的约定时限或者依法解除之日,其他集体合同的约定或法定终止条件具备之日;
2、溯及效力,这意味着集体合同可以追溯到对其成立之前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使之具有效力。
不过一般而言,集体合同并不具有溯及效力,但在部分国家,如果当事人能够提出相应合理理由并得到集体合同监管机构的批准,可能存在允许集体合同具有溯及效力的例外情况;
3、后期效力,益于集体合同结束之后,对依照其规定仍需继续执行的劳动合同依然具有约束力。
为防止组织或成员在时间效力中出现拖延现象,有的国家做出规定:
集体劳资协议终止后,直至替代性的新集体合同生效前,原有的协议仍将延续其效力;
如果未能成功制定新的有效的集体合同,那么在协议可见的一年期限内,主体权利义务将持续有效。
以上提到的三种时间效力的展现方式里,即期效力属无条件条款,而溯及效力与后期效力均须符合特定的前提条件;
如发生溯及效力与后期效力之间的冲突,那么应将现行集体合同与新旧集体合同进行对比,以最有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为约束力最强的条款来执行。
我国相关立法部门可以认真思考并采纳这样的规定。
(三)关于空间效力的解读
空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能对那些地理位置和行业(职业)行使其法律效力的范围。
全国级别的集体合同将分别在全国或者特定行政区划范围内发挥作用。
对于特定产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产业集体合同将有效;
针对特定职业的职工及其用人单位,职业集体合同同样具有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有详细规定: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此当地有关行业、该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特征:
(1)集体合同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
(2)集体合同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
(3)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均衡.其基本上都是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
(4)集体合同采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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