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解散后财产如何分配
先用财产支付清算费用,然后偿还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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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解散一般怎么清算
当一个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之时,其清算工作应遵循如下严谨的程序展开:
首先,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担负起清算责任,或委任相关第三方参与其中;
紧接着,应向全体债权人发出通知,并在当地报纸上予以公示;
接下来,全面登记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然后,首先确保支付了所有清算所需的必要费用,其次是偿还所有未偿债务;
财务清算完成之后,依法设立的清算组织需依据事实与法律,编制详尽清晰的清算报告;
最后,依照规定,制作相应的注销请示文件,并提交给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先用财产支付清算费用,然后偿还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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