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未遂有哪些分类
有两种分类标准: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
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犯罪未遂者本该受到逮捕。
此类罪犯未能成功实施犯罪行为,尽管并未导致实际损害后果产生,但他们的行为已经制造出严重的威胁局势,理应接受刑事制裁。
逮捕这一刑事程序,由检察院批准或做出决定,经由法院进行审核确定后,交由公安机关实行,旨在剥夺那些已被证实有犯罪行为,并且可能面临长期监禁的罪犯的人身自由。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无论前科如何,再度犯罪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导致处罚加重,然而,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犯罪,有前科记录的人再次犯罪可能将遭到加重惩罚。
例如,对于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开展恐怖活动以及参与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的罪犯而言,即便其刑期期满或者得到赦免,只要在未来任何时候重新触碰这些犯罪领域,那么他们必定会以累犯的身份论处。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有两种分类标准: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
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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