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对于农村占地补偿的规定
具体规定是: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国家对于农村拆迁怎么补偿
针对农村地区的拆迁补偿工作,我们提供三种主要途径:
首先,货币补偿模式;
其次,产权置换模式;
最后,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模式。
具体如下:
第一种,我们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即通过各式各样的法律规定以及专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专业且精确的估值,从而得出具有明确来源及证据支持的多元化补偿金额。
其次,产权置换模式,这种方式也被广泛称为产权调换,其依据评估方法的不同又可以细分为两种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即是依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户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精准的评估,然后运用新建房屋的所有权来等价交换这部分价值。
而另一方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则是以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以内不结算差价,进行不同产业权属的房屋调换。
最后,为了解决因我国城市化进程以及其他复杂多样的客观因素所导致的房价和地价虚高等问题,我们提出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规定是: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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