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情况,无效婚姻在确定后,可以视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应返还彩礼,双方可以协商。
协商不成,诉至法院的,能否全部返还,还是由法院根据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形和其他情况确定。
双方当事人在分手时,后离婚时,可以协议彩礼的退还,达不成协议,可以到法院提出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无效婚姻彩礼如何分配
针对于无效婚姻所引发的当事人关于彩礼之分配,我国现行法律其实并无明文之规制,通常情况下均应全数退还实践中涉及的彩礼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一)的解读及适用,我们了解到,假如有当事人提出要求返还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所给予的彩礼,且经查证确实存在如下几种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将依法对此类诉请予以认可与支持:
首先是双方当事人并未按程序完成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为虽然已在民政部门完成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在实际生活之中并未能共同履行夫妻义务;
最后则为婚前男方给予女方彩礼,从而使得男方自身现实生活变得相对较困窘。
此等案件中,对于适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的处理方式,必须以双方当事人最终离婚为必要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无效婚姻彩礼应当返还,对于形成无效婚姻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进行赔偿。其余情况下,彩礼原则上是不需要返还的,只有三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一种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剩下两种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要看情况,无效婚姻在确定后,可以视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应返还彩礼,双方可以协商。
协商不成,诉至法院的,能否全部返还,还是由法院根据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形和其他情况确定。
双方当事人在分手时,后离婚时,可以协议彩礼的退还,达不成协议,可以到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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