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是否可以申请法官回避
倘若法官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当事人有权请求法官进行回避:
(1)该法官系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家属;
(2)法官自己或者与其密切相关的人员在案涉利害问题上具有直接利益;
(3)法官曾作为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代理律师直接参与案件审理;
(4)法官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某种紧密关联性,可能对案件的公正审判造成潜在影响。
《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上述材料中被告没有权利去申请回避的,因为根本不知道或者不能证明法官与原告是否有何种关系。
其次如果有权利申请,被告要求书面回复,是否书面回复还是口头回复应该由人民法院决定根据民诉的第48条规定
二、民事诉讼是当庭宣判吗
具体情况需根据情形而定;
其次,鉴于现行法律的规定,大多数普通民事案件在采用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时,往往不会在审判当天做出判决,而是选择另定日期宣判;然而,对于一些适用简易程序的典型情形,比如某些事实清晰且证据扎实的案件,确实有可能现场作出判决。只要法庭在对案情及证据进行审慎考量后,确认案件事实明确无误,并且不存在任何不当原因导致难以即刻作出判决的情况下,那些原本被安排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亦可在审判当日宣布判决结果。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倘若法官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当事人有权请求法官进行回避:
(1)该法官系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家属;
(2)法官自己或者与其密切相关的人员在案涉利害问题上具有直接利益;
(3)法官曾作为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代理律师直接参与案件审理;
(4)法官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某种紧密关联性,可能对案件的公正审判造成潜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