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保证金由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金额须由有权机构在有权机关全面评估多种特定因素之后酌情提出,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保障诉讼活动顺利开展所需的资金规模、被取保候审人士所涉社会危害程度、案情的特性及严重程度、情形可能判处刑罚的宽严程度以及被取保候审人士的经济状况等等。因此,选择确定适当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并非被取保候审人单方面可以决策的事项,而应由有权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裁量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由谁决定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确立,主要依据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案件的具体性质而定,通常情况下,其最低起算金额设定为人民币一千元;
同时,这笔保证金只有当犯罪嫌疑人切实遵循并履行了相关法律条款后,才能够如数退还。只有如此,这笔债务才能真正具有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金额须由有权机构在有权机关全面评估多种特定因素之后酌情提出,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保障诉讼活动顺利开展所需的资金规模、被取保候审人士所涉社会危害程度、案情的特性及严重程度、情形可能判处刑罚的宽严程度以及被取保候审人士的经济状况等等。因此,选择确定适当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并非被取保候审人单方面可以决策的事项,而应由有权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裁量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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