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的帮信罪量刑标准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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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国刑法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活动而提供技术支持或其他协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罚款,并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不知情下提供帮助不构成犯罪,但若应知而未知的,仍可能构成犯罪。是否知情是判定犯罪的关键之一,但需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和证据链来确定刑事责任。
不知情的帮信罪量刑标准是多少

一、不知情的帮信罪量刑标准是多少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确规定,倘若行为人在明知对方将运用互联网进行违法活动时,却为其提供技术支援或进行协助,且情节严重者,则需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刑事责任,同时还需接受罚金处罚;若涉事主体属于单位组织,则应对该单位施以罚金惩罚,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高层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应依据上述条款执行相应处罚。此外,若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协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通常情况下并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然而,若在已知或应当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仍继续为其提供帮助,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然而,这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深入分析,其中涉及到提供帮助的方式、程度、所产生的后果等诸多因素,以及行为人是否真正“不知情”。若经查证确属不知情,那么行为人可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然而,若在知情的情况下提供帮助,即便自认不知情,也有可能构成犯罪。因此,是否知情无疑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并非唯一决定性依据。未来的定罪量刑决定,必须充分考虑每宗案件的实际情形与完整证据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不知情的帮信罪严重吗

帮信罪,又被称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是我国刑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一个罪行。这个罪行的严重性不言而喻,主要原因在于其直接参与到了犯罪活动之中,间接地推动了犯罪行为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明明知道别人正在运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仍然为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那么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可能被判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确规定,倘若行为人在明知对方将运用互联网进行违法活动时,却为其提供技术支援或进行协助,且情节严重者,则需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刑事责任,同时还需接受罚金的处罚;若涉事主体属于单位组织,则应对该单位施以罚金惩罚,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高层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应依据上述条款执行相应处罚。此外,若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协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通常情况下并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然而,若在已知或应当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仍继续为其提供帮助,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然而,这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深入分析,其中涉及到提供帮助的方式、程度、所产生的后果等诸多因素,以及行为人是否真正“不知情”。若经查证确属不知情,那么行为人可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然而,若在知情的情况下提供帮助,即便自认不知情,也有可能构成犯罪。因此,是否知情无疑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并非唯一决定性依据。未来的定罪量刑决定,必须充分考虑每宗案件的实际情形与完整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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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和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8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
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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