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缓期执行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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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或剥夺他人自由者将受刑罚。若被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满足四条件,可宣告缓刑:1)罪行轻微;2)悔罪;3)无再犯危险;4)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非法拘禁罪缓期执行吗

一、非法拘禁罪缓期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实施拘押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削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剥夺部分政治权利。在此基础上,对于那些被判为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他们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则可被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2)有明显的悔过之意;

(3)不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

(4)宣告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年龄未满十八岁、处于孕期或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的罪犯,必须依法宣告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非法拘禁罪拘留几天判刑

一般情况下,宣告判决所需的最长期限为自羁押之日起最多两个月;但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且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审结的情形,亦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专门审批,将期限延长一个月;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并终结案件的,则需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将期限延长至两个月;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情形,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延期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实施拘押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削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以及剥夺部分政治权利。在此基础上,对于那些被判为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他们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则可被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2)有明显的悔过之意;

(3)不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

(4)宣告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年龄未满十八岁、处于孕期或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的罪犯,必须依法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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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要合法债务。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确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就是为了追讨自己的债务,在力图通过私力救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因为采用了非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具备了相应的犯罪构成,而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这是比较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判别认定。

二,索要非法债务。这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下发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个司法解释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行为提供了依据,也就此平息了争论。
索债型非法拘禁适用缓刑的条件
(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三)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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