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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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最高法规定,司法鉴定机构需全权接受办案机关的鉴定委托,委托人需保证鉴定材料真实合法并承担相应责任。鉴定程序须在委托书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保障案件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最高法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一、最高法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就司法鉴定事宜所制定的相关规范明确指出,司法鉴定机构应全权负责受理办案机关所提出的司法鉴定委托要求。

在委托人有了鉴定需求时,必须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且完善的鉴定材料,同时对提交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全面责任。

此外,司法鉴定机构将从委托书生效之日起的第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鉴定程序,以确保案件处理的效率与质量。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二、最高法关于抢劫罪的认定有几种

关于抢劫罪的法律定义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犯罪客体即该罪所侵害的法益,在本情形中,抢劫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抢劫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在现场采取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或其他强制性措施,从而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再次,从犯罪主体角度分析,抢劫罪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年龄段的自然人;

最后,从主观心理状态上讲,抢劫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犯罪意图。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就司法鉴定事宜所制定的相关规范明确指出,司法鉴定机构应全权负责受理办案机关所提出的司法鉴定委托要求。

在委托人有了鉴定需求时,必须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且完善的鉴定材料,同时对提交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全面责任。

此外,司法鉴定机构将从委托书生效之日起的第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鉴定程序,以确保案件处理的效率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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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三、三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四、四级工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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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亦称保证责任期间。即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它涉及到债权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同时关系到保证人在什么时间内不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在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中,借、贷、担保三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保证期间加以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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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哥哥,昨天晚上喝多了,回家路上不小心让车撞了,现在还在医院躺着,问一下人身伤残最新鉴定标准有什么内容,怎么鉴定的?
[律师回复] 人身伤情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 总则
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3.2
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3.
2.1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
2.2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3.
2.3 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3.3
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3.4 损伤程度评定
3.
4.1
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3.
4.
1.1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3.
4.
1.2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
3.
4.2 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
3.
4.
2.1
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
3.
4.
2.2
对于对称性器官、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
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重;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双侧器官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
3.
4.3 对于2处(种类)以上的损伤应当分别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并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作用。
3.5 损伤程度评定时机
3.
5.1 应当参照本标准的具体条文规定,视损伤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不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分别进行评定。
3.
5.2 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3.
5.3
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3.
5.4
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3.6 鉴定人条件
3.
6.1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3.7 鉴定人权利
3.
7.1 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鉴定所需材料。
3.
7.2 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调阅病历,勘查现场等。
3.
7.3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
7.4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3.
7.5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者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鉴定。
3.8 鉴定人义务
3.
8.1 遵守操作规程,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进行检验并作记录。
3.
8.2 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解答委托机关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
8.3 依法回避,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保守案件秘密和个人隐私。
3.
8.4 妥善保管委托鉴定的有关材料。
4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4.1 重伤一级
4.
1.1 原发性脑干损伤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
4.
1.2 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或者伴去皮质状态
4.
1.3 损伤遗留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
1.4 损伤遗留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排便及排尿功能障碍
4.
1.5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重度运动障碍
4.
1.6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0以下,日常生活完全依赖,社会功能损害(极重度),言语功能丧失,持续6个月
4.2 重伤二级
4.
2.1 原发性脑干损伤或者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
4.
2.2 损伤遗留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4.
2.3 损伤遗留两肢或者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4.
2.4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4.
2.5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4.
2.6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4.
2.7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
2.8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感受性(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4.
2.9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1-34)之间,日常生活明显依赖,社会功能损害(重度),言语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持续6个月
4.
2.10
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经常出现危险或者冲动行为,对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
4.
2.11 损伤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重度)
4.
2.12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仍难以控制发作
4.
2.13 损伤遗留平衡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4.3 重伤三级
4.
3.1 头皮撕脱伤面积75cm2以上,完全离体
4.
3.2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4.
3.3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或者伴伤侧面瘫,或者伴伤侧听觉障碍
4.
3.4 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
3.5 第Ⅱ-Ⅻ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严重障碍,经6个月不恢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4.
3.6 颅内出血出现脑受压症状和阳性体征
4.
3.7 颅脑损伤后3周内影像学显示:幕上血肿量达30mL(颞区血肿量达20mL),或者幕下血肿量达10mL
4.
3.8 慢性颅内血肿有手术适应证
4.
3.9 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您好,朋友在一家工厂上班,前不久因公负伤。我建议他去做一个工伤伤残鉴定。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最新的工伤伤残鉴定标准2018年的。
[律师回复] 您好,最新的工伤伤残鉴定标准2018年内容如下:
 
1、一级
  
1.1 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1.2 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
5.
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 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 全胰切除;
  16)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 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lt;
5.3kPa(lt;40mmHg)];
  18) 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lt;
5.3kPa(lt;40mmHg)];
  19)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lt;
5.3kPa(lt;40mmHg)];
  20) 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 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 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lt;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gt;707μmol/L(8mg/dL)。
  
2、二级
  
2.1 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2.2 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
5.
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 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 双膝以上缺失;
  12) 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 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 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gt;30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 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 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 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 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 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lt;
5.3kPa(40mmHg)];;
  31) 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 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 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 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 肝血管肉瘤;
  37)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lt;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gt;450μmol/L(5mg/dL);
  38) 职业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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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是什么?
第五条 以个人名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1、单位介绍信2、专业资格证书3、主要业绩证明4、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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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是这样的,我朋友他想咨询一下关于法律继承问题,请问大家最高法关于继承法的若干是什么?
[律师回复]
1、“那么遗产纠纷案中,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继承权利的人,是不是只有被迫选择参加共同原告或者放弃继承权呢?你说的还不对,应当是:
(1)如果有没有过参加诉讼的继承人,法院会通知他,他在接到通知后,如果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就不再被列为当事人。这种情况下当然诉讼费也与他无关了。
(2)如果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那法院就肯定将他列为共同原告,不管他愿意不愿意。
(3)也就是说:“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继承权利的人”:有两种自由选择的权利:或者是放弃继承、不再参加诉讼;或者是不放弃继承、作为共同原告。注意:这时法院会依职权主动追加其为原告,除非他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此时,不存在什么“被迫”不“被迫”的问题,只存在他如何“自由”选择的问题:他不是“被迫”接受什么,只是必须作出自己的的选择,但这选择放弃或不放弃的权利是自由的。
2、“这种情况下诉讼费如何分摊呢?不一定。(1)如果他选择放弃继承、不参加诉讼:诉讼费就与他无关了。
(2)如果他选择不放弃继承权:就只能被列为共同原告,如果原告方完全胜诉:诉讼费会由被告承担;如果原告方败诉:他会和其他原告共同分担全部诉讼费;如果原告和被告各有胜负:诉讼费会由原被告双方分担:他也会承担一部分诉讼费。
3、遗产纠纷,如果不想得到遗产:就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不参加诉讼;如果还想得到遗产:就应积极应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是对最高法关于继承法的若干的相关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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