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虚假劳务派遣行为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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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虚假劳务派遣常见于非正常招聘、强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并继续原岗位、有真实劳动关系却签劳务派遣合同,以及试用期后才签劳务派遣协议等情况。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需由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内容类似常规劳动合同,明确合作期限、服务费用等关键条款,保障双方权益。
如何认定虚假劳务派遣行为

一、如何认定虚假劳务派遣行为

1.关于虚假劳务派遣的几种典型情境如下:

首先,查看劳动者是否通过正常途径直接参与到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中去;

如若不然,即用人单位强制劳动者(或者在劳动者毫不知情的状况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相关合约,并依然将其安排在原岗位上任职,这种现象便属于我们常说的"虚假劳务派遣";

其次,如果在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时发现,他们在此之前已经与该用工单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那么也应该毫无疑问地判定这属于"虚假劳务派遣";

最后,假如劳动者在初期曾有过短期的试用经历,且在试用期结束后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那么这种情况同样可以初步认定为"虚假劳务派遣"。

2.在实际操作中,制定劳务派遣协议通常遵循以下几个具体步骤:

首先需要由被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携手共同协商进行签订作业,其中涉及到的内容和格式基本上和常规的劳动合同相近;

其次,明确合作期限和服务费用等重要条款都应清晰载入协议之中,以保证双方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二、如何认定虚构债权债务

虚构债权债务的主要含义即行为人与相对方相互勾结,捏造并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行为人和相对人间是否有串谋的行为并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则该民事法律行为将被判定为无效。在对虚构债权债务进行认定时,通常需从以下几个关键因素进行考量:

首先,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始终是检验的第一关,这需要我们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是否存在以及其实际发生的可能性进行深入分析和查验;

其次,我们需要对涉事各方的动机和目的进行深入剖析,以此来判断他们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企图,以及是否是出于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非法目的而实施此种行为;

再次,我们还需要对证据的充分性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是否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证明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实际上是虚假的,这些证据可能包括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等等;此外,我们还需要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以便更全面地了解债权债务产生的背景和过程;

最后,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如果最终确认债权债务确实属于虚构,那么可能会导致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判定为无效,涉事各方也可能因此而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的情形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能够证明债权债务确实属于虚构,那么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关于虚假劳务派遣的几种典型情境如下:

首先,查看劳动者是否通过正常途径直接参与到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中去;

如若不然,即用人单位强制劳动者(或者在劳动者毫不知情的状况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相关合约,并依然将其安排在原岗位上任职,这种现象便属于我们常说的"虚假劳务派遣";

其次,如果在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时发现,他们在此之前已经与该用工单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那么也应该毫无疑问地判定这属于"虚假劳务派遣";

最后,假如劳动者在初期曾有过短期的试用经历,且在试用期结束后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那么这种情况同样可以初步认定为"虚假劳务派遣"。

2.在实际操作中,制定劳务派遣协议通常遵循以下几个具体步骤:

首先需要由被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携手共同协商进行签订作业,其中涉及到的内容和格式基本上和常规的劳动合同相近;

其次,明确合作期限和服务费用等重要条款都应清晰载入协议之中,以保证双方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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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显著特征.在我国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人归单位所有,都是单位的人,工作是终身制,端的是铁饭碗,人员能进不能出.工人闲置浪费现象很普遍.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工人要流动,“单位人”要变成“社会人”已经是大势所趋.我国著名劳务学家、中国劳动科学院副院长王通讯教授提出“对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他说:“如何用工人、现在有三种.现象:一是养人用人;二是养人不用人;三是不养人而用人,对用人单位来说‘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追求工人‘为我所用’要比‘为我所有’有利得多.”实行劳务派遣制,使用人单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这种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实现.用人单位只需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把合适人员派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应当说,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特征的劳务派遣制,特别适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国企改制企业和那些经营发展变化比较快、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发展时期对人才需求又不尽相同的单位.
第二,“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一个显著特征.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实际上形成的是三种关系.也就是以人才派遣机构为中间行为主体,形成的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才之间的隶属关系、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被派遣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很显然,用人单位对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机构负责.这样,用人单位用人,派遣机构管人,这种用人模式对用人单位来说省了很多事,减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带来的工作量和相关的麻烦.可以使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能够更专心于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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