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和既遂的量刑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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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刑罚标准依据案情而定。两者量刑原则不同,但均需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未遂犯,依据法律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具体情形中,需判定是否适用从轻或减轻,并进一步明确处罚程度。 犯罪未遂同样需担责,但法律规定了对未遂犯的减轻处罚可能性,需根据案情具体判断。
未遂和既遂的量刑标准

一、未遂和既遂的量刑标准

关于犯罪者应承担之具体量刑条款,需参照案件实际情节予以判断。犯罪行为存在既遂和未遂两种类型,而其对应的量刑原则并不相同。无论犯罪者实施之行为性质为何——即其属于犯罪既遂或是未遂——只要证据确凿,那么他便需为自己的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一旦涉及到刑罚数额的计算,则犯罪既遂与未遂所呈现出来的情节因素将产生一定的影响。针对未遂犯这一特殊群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他们有权享受相较于既遂犯更轻或更少的处罚

概括来说,犯罪未遂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其次,鉴于刑法有关章节中明确指出可对未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在具体情形中,确定对于未遂犯是否实施刑罚从轻或减轻是关键问题所在;最后,在确认可以执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前提下,还需进一步具体界定是从轻处罚抑或是减轻处罚。

《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未遂和既遂什么意思

犯罪既遂乃是指行为人所施行之行为已然充分符合刑法分则针对特定犯罪所设定的所有构成要素。

而所谓的犯罪未遂,即犯罪者业已开始实施犯罪活动,但因犯罪者主观意愿之外的各种因素导致未能成功实现。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既遂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判并确定相应的罪名;

然而,对于犯罪未遂的情况,在量刑方面通常会予以适当减轻或从轻处理,参照既遂犯的标准给予相应的惩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犯罪者应承担之具体量刑条款,需参照案件实际情节予以判断。犯罪行为存在既遂和未遂两种类型,而其对应的量刑原则并不相同。无论犯罪者实施之行为性质为何——即其属于犯罪既遂或是未遂——只要证据确凿,那么他便需为自己的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一旦涉及到刑罚数额的计算,则犯罪既遂与未遂所呈现出来的情节因素将产生一定的影响。针对未遂犯这一特殊群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他们有权享受相较于既遂犯更轻或更少的处罚。

概括来说,犯罪未遂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其次,鉴于刑法有关章节中明确指出可对未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在具体情形中,确定对于未遂犯是否实施刑罚从轻或减轻是关键问题所在;最后,在确认可以执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前提下,还需进一步具体界定是从轻处罚抑或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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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运输毒品罪的既未遂形态 一种观点认为,凡是毒品已经起运,进入运输途中的,就是既遂;由于行为人意志意外的原因尚未起运的,则是未遂或预备。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运输毒品,即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行为人开始运输毒品,是运输毒品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达到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犯罪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其他地方的,也是犯罪既遂。 我们同意 第一种观点。犯罪的既未遂是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为标准的,如果符合,就是既遂;否则,就可能是其他犯罪形态。运输毒品罪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是,明知运输的是毒品,而希望或放任该运输毒品行为的发生;其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该罪作为行为犯,其犯罪构成的完成,在客观上不要求发生具体的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一定程度的运输行为即可。所以,只要毒品已经起运,进入运输途中,就是既遂。 第二种观点将毒品是否运到目的地作为运输毒品罪既未遂标准,与运输毒品罪是行为犯的特征不符,与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吻合,因为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中只要求行为人实施运输行为,并未要求毒品运输到目的地。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以毒品运到目的地作为既遂的标准,将对大量的在中途查获的运输毒品案件只能作为未遂犯处理,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 那么,什么情况下,行为人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未遂形态呢?我们认为,运输毒品罪的未遂,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是毒品已在起运点,但尚未进入运输途中。如通过邮寄方式运输毒品的,行为人已经办理邮寄手续,向邮局交付了含有毒品的邮寄物,但邮寄物尚未邮寄出时是未遂;如通过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运输毒品,行为人在交通工具上等候时,也是未遂。二是不能犯的情形。如行为人误将购买的假毒品进行运输,是对象不能犯,构成了运输毒品罪的未遂形态。
如何确定串通投标罪既遂的既遂罪量数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串通投标罪既遂标准怎么确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串通投标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的行为; (2)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 (3)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 (4)招标实行差别对待。即招标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 (5)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即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 (6)投标者贿赂获密。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 (7)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即投标人有意与招标人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以额外补偿; (8)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即招标者与某投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故意抬高标价,使标价高于通常价,而致其他投标者上当吃亏。高价定标后,招标者按约定给故意抬高标价的投标者一定的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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