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案犯上诉需要开庭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二、同案犯上诉影响缓刑生效期吗
各位这并不构成任何影响呢。
我们需要了解,在繁多的情形中,即使同案犯提起上诉请求,亦无损于缓刑的执行。
众所周知,“上诉不加刑”是基本原则,因此,第二审级别的人民法院在负责审理被告者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时,是绝对不会加重他们的刑罚之重的。
对于那些涉及到共同犯罪案件的情况,如果有被告人尚未提出上诉或对其判决未提出抗诉的,那么这些人都必须参与法庭调查过程,并且在适当的时候进行法庭辩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第二审级别的人民法院必须对第一审级别的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应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并且,这个审查并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哦。
而且,如果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那么也要对整个案件进行详尽的审查并一并作出决定。
另一方面,第二审级别的人民法院在发回原审级别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中,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补充起诉以外,原审级别的人民法院同样不能加重被告者的刑罚之重。
另外,为了公正起见,如果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将不在前述规定的约束范围之内。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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