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他们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财产分配。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我们需要明白,在大多数情况下,孩子并没有直接参与到财产评估或决策过程之中,因此在夫妻双方进行财产分割时,孩子并不具备获得家庭财产的合法权益。
但倘若孩子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共有人之一存在,那么他将被赋予平分财产的权利,父亲或母亲均不得擅自占用其应得的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财产分割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一般均分原则——在分割财产时,双方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按照相等的比例来分摊共同财产。
2.维护子女及女性权益的原则——在考虑财产分割方案时,会充分关心照顾孩子以及女性的利益。
3.对无过错方的关照原则——若没有过错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自己遭受了伤害或损失,可以向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在协商情况下,如果达成细节性的财产分割协定,可以自主作出决策,而无需考虑法律规定。
6.协议不成的处理方式——如若双方没有就财产分割达成共识,这时就需要由司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根据实际的财产状况,为照顾子女、女性以及无过错者权益做出相应决议。
此外,已婚夫妇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各类权益都应得到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财产申报规定的内容
在两国离异之际,夫妻双方需要如实提交携手共度数年的财产信息,这些财富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家庭用品及电器设备、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额以及各类有价证券等具备投资性质的财务资产。在我国,负责审理此类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接收到上述详细而详实的财产申告表格之后,会依照相关法规条款和具体情形的实际状况,来作出公正、公平的婚姻财产分割处理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当夫妇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他们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财产分配。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我们需要明白,在大多数情况下,孩子并没有直接参与到财产评估或决策过程之中,因此在夫妻双方进行财产分割时,孩子并不具备获得家庭财产的合法权益。
但倘若孩子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共有人之一存在,那么他将被赋予平分财产的权利,父亲或母亲均不得擅自占用其应得的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财产分割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一般均分原则——在分割财产时,双方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按照相等的比例来分摊共同财产。
2.维护子女及女性权益的原则——在考虑财产分割方案时,会充分关心照顾孩子以及女性的利益。
3.对无过错方的关照原则——若没有过错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自己遭受了伤害或损失,可以向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4.公正公平原则——在离婚对双方的经济利益都有所关注清算。
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在协商情况下,如果达成细节性的财产分割协定,可以自主作出决策,而无需考虑法律规定。
6.协议不成的处理方式——如若双方没有就财产分割达成共识,这时就需要由司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根据实际的财产状况,为照顾子女、女性以及无过错者权益做出相应决议。
此外,已婚夫妇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各类权益都应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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