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缴纳社保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如下,详细列举如下:
1.如实填写并向主管部门递交《社会保险登记表》(该表格可以在办公窗口处领取,需要加盖单位整套公章)以及《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
2.请携带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执业证件的原件以及复印件作为申请资料。
3.企业的组织结构必须统一规范,需要提供组织机构唯一标识符(统一代码证书)的复印件,以便进行现场审核(需要验证原件)。
4.对于需要通过银行划扣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申请对象,必须递交开户行印鉴卡及其复印本或者开户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5.对属于新招聘且调入深圳的员工(包括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或者毕业生等),首次办理社会保险事宜时,需要额外提供市(区)级具备人事调动权限部门开具的调令(军队转业干部行政介绍信)或者毕业生分配介绍信或者招工审批表的复印件,以供核实查验(需核查原件)。如有迁户意愿的员工,还需另行提供户籍簿的复印件(也需核验原件)。
6.每位首次参保的员工均需提供市公安局认证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照相馆的照片回执,以便据此制作出《深圳市劳动保障卡》。
7.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亦是必备材料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公司缴纳社保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公司有义务在开始雇佣劳作之日起的30天期限内,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所谓“雇佣劳作之日”,是指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的日期。在此之后,公司必须尽快为员工申报社会保障号码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社会保障号码申领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既定标准核定公司所需承担的相关缴费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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