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不能执行口头医嘱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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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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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临床实践中,医师下达口头医嘱时,必须清晰明确药名、剂量及用药途径,尤其在紧急抢救和手术时。护士执行前需大声复述并与医师确认,同时保留空安瓿。口头医嘱基于详尽病史、体格检查及影像、实验室检查等,医师初步判断后依法下达。
在什么情况下不能执行口头医嘱

一、在什么情况下不能执行口头医嘱

在临床实践中,医师下达口头医嘱之时,必须确保清晰明确地指出所使用之药品的药名以及剂量(并避免使用容量单位),同时还要明确用药途径。当面对危重患者进行紧急抢救以及手术操作期间,实行口头医嘱的方式尤为适用。而作为执令人的护士,在执行口头医嘱之前,务必对此进行大声的复述,以确保对医嘱内容的完整理解,随后需与医师进行再次确认,确认无误之后方可执行。在执行口头医嘱的过程中,医疗人员还应暂时保留相关的空安瓿。口头医嘱是临床医疗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主要由医师依据详尽的病史采集,严谨细致的体格检查,以及必要的影像学、实验室检查等结果,通过充分的讨论并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对于病情有了初步判断之后,方能依法依规地下达口头医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二、在什么情况下构成袭警罪

关于袭警罪的司法认定标准如下:

首先,该罪行的客体主要针对的是维护公共秩序的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管理活动;

其次,其具体侵害的对象则明确地指向了正在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或承担履行职责义务的人民警察。在客观方面,该罪行的表现形式通常为采用暴力或威胁的方式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并由此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对于那些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严厉处罚;而如果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那么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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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不能执行口头医嘱
在临床实践中,医师下达口头医嘱时,必须清晰明确药名、剂量及用药途径,尤其在紧急抢救和手术时。护士执行前需大声复述并与医师确认,同时保留空安瓿。口头医嘱基于详尽病史、体格检查及影像、实验室检查等,医师初步判断后依法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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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执行口头医嘱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口头医嘱的管理规定
一、口头医嘱范围标准:
1、医生因为正在做无菌操作,不能书写医嘱,而病人又急需处理时;

2、危重病的抢救时,来不及书写医嘱时;

二、口头医嘱方式

1、现场口头医嘱方式;
三、相关措施:
1、医院应制定出严格的口头医嘱的管理范围与标准,原则上使口头医嘱应
用到最少并能执行的最好,并应列为医院管理中(绿色通道)的规章制度。

2、医生是做好口头医嘱的关键:能下达医嘱时的书写原则必须遵守。医生在下达口头医嘱时必须清晰地说出药品(包括商品名)、姓名、年龄、床号、剂量等。注意避免使用片、瓶等容量来表示所使用药物的剂量。特别需要说明在剂量上,如g 、mg,并重复两遍。
3、医生离开现场之前,应及时补记口头医嘱于医嘱单或医嘱本上并签字;
执行护士确认后方可离开;完成已执行的口头医嘱补记和转抄医嘱工作。

四、护士当好医嘱的直接执行者:应把好最后一道防线。

1、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
2、清楚地复述医嘱并确保得到医师的确认;

3、现场中应有两个人听到同样的口头医嘱;
4、现场能直接记录下来作为口头医嘱的凭证为好;

5、及时核对认可的口头医嘱;
6、执行护士书写口头医嘱时应当字迹清楚、药名、剂量准确;
7、执行口头医嘱的注射医嘱时不要把液体瓶、安剖遗弃,以作为核对口头
医嘱时使用;

8、认真执行口头医嘱制度,确保及时在所有口头医嘱上签字;

9、建立双方查对制度,确保口头医嘱的正确实施,保证病人的安全。
国有医院不能执行口头医嘱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口头医嘱的管理规定
一、口头医嘱范围标准:
1、医生因为正在做无菌操作,不能书写医嘱,而病人又急需处理时;

2、危重病的抢救时,来不及书写医嘱时;

二、口头医嘱方式

1、现场口头医嘱方式;
三、相关措施:
1、医院应制定出严格的口头医嘱的管理范围与标准,原则上使口头医嘱应
用到最少并能执行的最好,并应列为医院管理中(绿色通道)的规章制度。

2、医生是做好口头医嘱的关键:能下达医嘱时的书写原则必须遵守。医生在下达口头医嘱时必须清晰地说出药品(包括商品名)、姓名、年龄、床号、剂量等。注意避免使用片、瓶等容量来表示所使用药物的剂量。特别需要说明在剂量上,如g 、mg,并重复两遍。
3、医生离开现场之前,应及时补记口头医嘱于医嘱单或医嘱本上并签字;
执行护士确认后方可离开;完成已执行的口头医嘱补记和转抄医嘱工作。

四、护士当好医嘱的直接执行者:应把好最后一道防线。

1、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
2、清楚地复述医嘱并确保得到医师的确认;

3、现场中应有两个人听到同样的口头医嘱;
4、现场能直接记录下来作为口头医嘱的凭证为好;

5、及时核对认可的口头医嘱;
6、执行护士书写口头医嘱时应当字迹清楚、药名、剂量准确;
7、执行口头医嘱的注射医嘱时不要把液体瓶、安剖遗弃,以作为核对口头
医嘱时使用;

8、认真执行口头医嘱制度,确保及时在所有口头医嘱上签字;

9、建立双方查对制度,确保口头医嘱的正确实施,保证病人的安全。
执行口头医嘱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口头医嘱的管理规定
一、口头医嘱范围标准:
1、医生因为正在做无菌操作,不能书写医嘱,而病人又急需处理时;

2、危重病的抢救时,来不及书写医嘱时;

二、口头医嘱方式

1、现场口头医嘱方式;
三、相关措施:
1、医院应制定出严格的口头医嘱的管理范围与标准,原则上使口头医嘱应
用到最少并能执行的最好,并应列为医院管理中(绿色通道)的规章制度。

2、医生是做好口头医嘱的关键:能下达医嘱时的书写原则必须遵守。医生在下达口头医嘱时必须清晰地说出药品(包括商品名)、姓名、年龄、床号、剂量等。注意避免使用片、瓶等容量来表示所使用药物的剂量。特别需要说明在剂量上,如g 、mg,并重复两遍。
3、医生离开现场之前,应及时补记口头医嘱于医嘱单或医嘱本上并签字;
执行护士确认后方可离开;完成已执行的口头医嘱补记和转抄医嘱工作。

四、护士当好医嘱的直接执行者:应把好最后一道防线。

1、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
2、清楚地复述医嘱并确保得到医师的确认;

3、现场中应有两个人听到同样的口头医嘱;
4、现场能直接记录下来作为口头医嘱的凭证为好;

5、及时核对认可的口头医嘱;
6、执行护士书写口头医嘱时应当字迹清楚、药名、剂量准确;
7、执行口头医嘱的注射医嘱时不要把液体瓶、安剖遗弃,以作为核对口头
医嘱时使用;

8、认真执行口头医嘱制度,确保及时在所有口头医嘱上签字;

9、建立双方查对制度,确保口头医嘱的正确实施,保证病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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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什么情况下有效力
口头遗嘱应当有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才有效,在我国的民法典当中除了口头遗嘱,还有代书或者录音等形式的遗嘱都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如果只有一个或者是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那么该遗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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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国家有没有规定执行口头医嘱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口头医嘱的管理规定 一、口头医嘱范围标准: 1、医生因为正在做无菌操作,不能书写医嘱,而病人又急需处理时; 2、危重病的抢救时,来不及书写医嘱时; 二、口头医嘱方式 1、现场口头医嘱方式; 三、相关措施: 1、医院应制定出严格的口头医嘱的管理范围与标准,原则上使口头医嘱应 用到最少并能执行的最好,并应列为医院管理中(绿色通道)的规章制度。 2、医生是做好口头医嘱的关键:能下达医嘱时的书写原则必须遵守。医生在下达口头医嘱时必须清晰地说出药品(包括商品名)、姓名、年龄、床号、剂量等。注意避免使用片、瓶等容量来表示所使用药物的剂量。特别需要说明在剂量上,如g 、mg,并重复两遍。 3、医生离开现场之前,应及时补记口头医嘱于医嘱单或医嘱本上并签字; 执行护士确认后方可离开;完成已执行的口头医嘱补记和转抄医嘱工作。 四、护士当好医嘱的直接执行者:应把好最后一道防线。 1、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 2、清楚地复述医嘱并确保得到医师的确认; 3、现场中应有两个人听到同样的口头医嘱; 4、现场能直接记录下来作为口头医嘱的凭证为好; 5、及时核对认可的口头医嘱; 6、执行护士书写口头医嘱时应当字迹清楚、药名、剂量准确; 7、执行口头医嘱的注射医嘱时不要把液体瓶、安剖遗弃,以作为核对口头 医嘱时使用; 8、认真执行口头医嘱制度,确保及时在所有口头医嘱上签字; 9、建立双方查对制度,确保口头医嘱的正确实施,保证病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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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有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口头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有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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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口头遗嘱的执行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口头遗嘱的执行条件
口头遗嘱十分常见也最容易发生纠纷。为了减少口头遗嘱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口头遗嘱的执行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口头遗嘱的执行流程有哪些?
一.确定立遗嘱人死亡
1.自然死亡:律师应当取得医院的死亡证明或者其他职权单位的死亡证明;
2.意外事件或者涉及犯罪的死亡:有医院证明的,以医院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需要取得尸体处理单位的尸体确认证明;没有尸体确认证明的,需要取得职权机关的死亡证明。(相关不明确的参考保险公司)
二.确定遗嘱的真实性
1.遗嘱由律师保存的,但是不属于密封遗嘱的,律师应当在取出遗嘱时,邀请一至二位继承人、见证人到场,并做好提取遗嘱现场笔录,由提取人、继承人、见证人分别签字或盖章。
2.遗嘱虽密封,但是,保险箱里存在其他不密封文件或者物品,也应当依照前款执行。
3.遗嘱涉及财产特别复杂,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较多的,应当邀请公证员作提取遗嘱公证。
三、确定继承人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都落实的,应当核对他们的身份。
2.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或者受托人,应当谨慎、适当处理当事人的身份,核对身份根据以下方法:
.户籍证明、身份证
.出生证明
.无法确定取得联系人是否为继承人:
.保险箱中保存有立遗嘱人的dna活体样本的,依照dna活体样本封存、提取、送检指引进行;
.无法取得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联系的,应当采取以下方法:
.根据具体情况,在有相当影响力的报纸上公示一年
.律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雇佣私家侦探,帮助寻找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所有费用在遗产或者信托财产中扣除。
四.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在他们和见证人前,公开遗嘱
1.召集全体利害关系人和见证人,律师应当向每一个参与人发出正式通知函,发出时间应当在正式公布遗嘱之前三天。
2.密封遗嘱
(1)律师应当将密封遗嘱交见证人审查,见证人对遗嘱的密封性没有异议,律师应当将没有异议的情况记录在案,并请见证人签字,同时可以请利害关系人签字,但是,利害关系人不签字不影响遗嘱公开的进行。
(2)律师应当将遗嘱公开过程以《遗嘱公开会议记录》的形式予以记录,并请每一个在场人士签字。
3.遗嘱为非密封遗嘱,公开遗嘱参照
4.
2.2进行,遗嘱公开后,利害关系人不予签字认可遗嘱的;
(1)遗嘱为公证遗嘱,不影响遗嘱执行人依照遗嘱执行,除非要求中止遗嘱执行。
(2)遗嘱不是公证遗嘱,利害关系人有异议,遗嘱执行人可以主动请求确认遗嘱真实、合法。
4.利害关系人对遗嘱没有异议,公开遗嘱后,遗嘱执行人可以将自己将要开展的工作向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汇报,并请他们在汇报材料上签字认可。
五.收集遗产、编制遗产清册、保管遗产
1.律师保管遗嘱,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定期向立遗嘱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士收集财产状况线索,以便遗嘱执行时准确把握遗产动向。
2.立遗嘱人死亡后,律师应当及时收集遗产,遗产比较复杂,应当及时与遗嘱执行协助人沟通,确定收集遗产方案。
3.遗产收集方案确定后,律师应当向所有遗产保管人发出《遗嘱执行人告知函》,告知所有遗产保管人,不得在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方案前,未经遗嘱执行人同意将遗产转卖/在遗产上设立抵押、质押以及任何担保物权/任何毁损、破坏遗产现况的行为/任何擅自同意非遗嘱执行人授权的同意继承人提取遗产的行为。并告知相关的法律后果。
4.立遗嘱人的人身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利益是遗产,遗嘱执行人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利益。对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遗嘱执行人需要收集以下材料:
.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保单
.遗嘱和遗嘱确定的遗嘱执行人身份证明
.其他保险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5.收集债权遗嘱执行人应当收集到债权凭证,根据债权状况,以律师的执业标准确定通过调解还是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
6.遗嘱执行人应当编制《遗产清册》,确定遗产现状、遗产保管人等。
7.遗嘱执行人认为遗产较多,应当聘请专业会计师予以作帐。
8.律师需要辨别遗产保管人的可信度,必要时,将遗产置于遗嘱执行人自己保管下,并要求遗嘱执行协助人予以协助。
六、代缴税收、清偿债务,编制债务、费用和报酬清册
1.遗嘱执行人应当对所有因为遗产和立遗嘱人的行为产生税收,进行代收代缴,但是,因为遗产过户、产权变更等引起的应当由受益人、继承人、受赠人承担的税收,遗嘱执行人不应当代缴。
2.债务清偿
(1)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执行人应当在有相当影响的报纸上发出公示催告,要求债权人在一定时间内,向遗嘱执行人提出债权请求。
(2)遗嘱执行人应当按照律师的执业标准,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实存在并没有任何法律瑕疵的债务,遗嘱执行人以立遗嘱人的遗产予以清偿。
(3)遗嘱执行人在清偿债务时,不应侵害优先权人的利益,对有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的优先清偿。
(4)遗嘱执行人在公示催告期内,不应对任何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在债务没有清偿之前,不得对受遗赠人交付遗赠。
(5)遗嘱执行人清偿债务和费用的顺序为:
.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务
.遗嘱执行费用和报酬
.税收费用
.普通债务
3.遗嘱执行人应当对每一项费用支出予以登记,对于费用支出较多的,遗嘱执行人应当雇佣专业会计师予以作帐。
4.遗嘱执行人在债务、费用和遗嘱执行人的报酬确定后,编制清册,并向每一个受益人、继承人发出清册,受益人、继承人签字认可后,遗嘱执行人可以开始分割、交付遗产工作。
七.分割遗产
遗嘱执行人代理所有与遗产以及立遗嘱人相关的纠纷,所有代理费在遗产中予以扣除,但是,涉及遗嘱执行人自身是否合法的诉讼,代理费不能直接扣除。
八.向继承人、受益人交付遗产
1.向继承人、受益人交付遗产之前,应当向他们出具遗产处置结算报告。
2.交付遗产,应当履行相关交付义务。
口头遗嘱的执行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口头遗嘱的执行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口头遗嘱的执行条件
口头遗嘱十分常见也最容易发生纠纷。为了减少口头遗嘱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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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有效?
口头遗嘱在两名以上见证人在现场见证的情况下有效。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第1134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存在口头遗嘱录音遗嘱或者是代书遗嘱的话,必须是由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见证,同时也必须是当事人证实一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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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什么情况下口头遗嘱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哪些情况下口头遗嘱有效
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以危急情况为其适用要件,不是任何场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遗嘱的方式。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遗嘱人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在病榻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2)因自然灾害致使遗嘱人处于生命危险时,在遇难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3)在战争中遗嘱人身负重伤,生命垂危时,在战场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4)遗嘱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时,在遇害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5)遗嘱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险时,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但上述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我国继承法对口头遗嘱有效期未作时间规定,只是在条件上进行了限制。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口授遗嘱的效力时,不必考虑期限问题。这里所说的“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者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当没有危急情况发生时,就不具备设立口头遗嘱的先决条件。所以,遗嘱人在通常情况下不能立口头遗嘱,即使立有口头遗嘱也是无效的。司法实践中常遇到农村中一些老人邀请家庭成员和村干部共同召开家庭会议,以安排其后事的形式所作的口头陈述。如果当时老人已处在危急时刻,可以认定为口头遗嘱;如果当时老人没有处在危急时刻,则不能认定为口头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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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什么情况下有效,订立口头遗嘱有什么程序
1、遗嘱人当着两个以上可以当见证人的人,口述遗嘱内容。2、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人作记录。但不必向代书遗嘱一样向遗嘱人宣读、讲解。如无法作记录,则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3、见证人必须记录口头遗嘱的年、月、日、时及地点。如不能记录的,必须牢记。4、如情况允许,则记录人、见证人应签名或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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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什么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有效问题解答如下, 周某育有二子一女,老伴去世后,由于和儿子关系不甚融洽,一直与女儿周小某居住,日常生活也多由女儿周小某照料。10月,周某突发脑血栓,被单独在家的女儿及周围邻居送至医院。抢救前,周某当着三位邻居及女儿的面,说将自己的5万元银行存款全部留给女儿。因抢救及时,在女儿的照料下,周某逐渐康复,其后身体状态良好。3月的一天,周某再次突发脑血栓去世。举行完葬礼后,周某的两个儿子提出要均分周某的5万元存款,且称妹妹周小某已经出嫁,无权继承。于是,周小某诉至,请求依照父亲的口头遗嘱,全额继承5万元存款。认定周小某及周某的两个儿子对该5万元存款均有继承权,由于周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继承时适当多分。
《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周小某虽是女儿且已出嫁,仍和两个哥哥一样享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17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的规定,虽然10月父亲周某的口头遗嘱成立,但由于随后危急情况解除,周某具有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能力,因此周某10月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无效。鉴于周某并无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对周某的5万元遗产,应依据法定继承在二子一女间分割。
至于具体的分割比例,依据《继承法》第13条第3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规定,对周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共同生活的周小某可以比两位哥哥多分得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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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危机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有效吗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案情
周某育有二子一女,老伴去世后,由于和儿子关系不甚融洽,一直与女儿周小某居住,日常生活也多由女儿周小某照料。2008年10月,周某突发脑血栓,被单独在家的女儿及周围邻居送至医院。抢救前,周某当着三位邻居及女儿的面,说将自己的5万元银行存款全部留给女儿。因抢救及时,在女儿的照料下,周某逐渐康复,其后身体状态良好。2010年3月的一天,周某再次突发脑血栓去世。举行完葬礼后,周某的两个儿子提出要均分周某的5万元存款,且称妹妹周小某已经出嫁,无权继承。于是,周小某诉至,请求依照父亲2008年的口头遗嘱,全额继承5万元存款。认定周小某及周某的两个儿子对该5万元存款均有继承权,由于周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继承时适当多分。
评析
《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周小某虽是女儿且已出嫁,仍和两个哥哥一样享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17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的规定,虽然2008年10月父亲周某的口头遗嘱成立,但由于随后危急情况解除,周某具有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能力,因此周某2008年10月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无效。鉴于周某并无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对周某的5万元遗产,应依据法定继承在二子一女间分割。
至于具体的分割比例,依据《继承法》第13条第3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规定,对周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共同生活的周小某可以比两位哥哥多分得部分遗产。
国家有规定不能执行医嘱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口头医嘱的管理规定
一、口头医嘱范围标准:
1、医生因为正在做无菌操作,不能书写医嘱,而病人又急需处理时;

2、危重病的抢救时,来不及书写医嘱时;

二、口头医嘱方式

1、现场口头医嘱方式;
三、相关措施:
1、医院应制定出严格的口头医嘱的管理范围与标准,原则上使口头医嘱应
用到最少并能执行的最好,并应列为医院管理中(绿色通道)的规章制度。

2、医生是做好口头医嘱的关键:能下达医嘱时的书写原则必须遵守。医生在下达口头医嘱时必须清晰地说出药品(包括商品名)、姓名、年龄、床号、剂量等。注意避免使用片、瓶等容量来表示所使用药物的剂量。特别需要说明在剂量上,如g 、mg,并重复两遍。
3、医生离开现场之前,应及时补记口头医嘱于医嘱单或医嘱本上并签字;
执行护士确认后方可离开;完成已执行的口头医嘱补记和转抄医嘱工作。

四、护士当好医嘱的直接执行者:应把好最后一道防线。

1、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
2、清楚地复述医嘱并确保得到医师的确认;

3、现场中应有两个人听到同样的口头医嘱;
4、现场能直接记录下来作为口头医嘱的凭证为好;

5、及时核对认可的口头医嘱;
6、执行护士书写口头医嘱时应当字迹清楚、药名、剂量准确;
7、执行口头医嘱的注射医嘱时不要把液体瓶、安剖遗弃,以作为核对口头
医嘱时使用;

8、认真执行口头医嘱制度,确保及时在所有口头医嘱上签字;

9、建立双方查对制度,确保口头医嘱的正确实施,保证病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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