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违章停车抓拍摄执法标准包括:
首先,若驾驶者未能遵守有关于机动车临时或长期停泊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法人员有权指出其不当行为,并以口头警告方式告诫其立刻驶离现场;
其次,如机动车驾驶人未及时离开现场,拒绝执行驶离指令,且已经影响到其他车辆以及行人们的正常通行和活动,那么将会遭受至少二十元,最高二百元的罚款处罚,同时,该机动车可能会被强制拖走到不影响交通运行的地方或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场地进行暂时性存放;
最后,当机动车在设置了禁止停车标识或标线的位置上停靠时,也会面临数额为一百元的罚款,并且驾驶员将被扣除积分一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1.若机动车被认定为违规停车,其车主将承担事故的全面责任。
2.若机动车一方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过失行为,发生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责任,而机动车所有人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3.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失误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该当事人需承担起全部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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