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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董事长可兼任总经理之职。董事长乃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而总经理亦为董事会选拔任命。在部分企业组织架构中,公司的董事长有权兼任总经理,同時行使董事及总经理的职权,对公司的日程运营业务实施全面管控,推动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对于规模相对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可设立一位执行董事,无需另行设置董事会,该执行董事亦可兼任公司经理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股份公司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能否解散
针对股东人数稀少或规模微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可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来解散董事会,且仅需获得出席该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比例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票便可顺利达成此举。
然而,其他的董事却无权决定解散董事会,因为董事会乃是法定设立的组织机构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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