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口供最多几次
在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对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次数作出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取保候审这一制度,其核心宗旨在于确保涉案人员能够按时出庭接受审判,因此,口供的采集次数主要取决于案情调查的实际需求。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侦查机构有权根据具体案情灵活掌握,对涉案人员进行多次讯问。因此,从总体上讲,口供获取的次数并不存在绝对的上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二、取保候审口供可以翻供吗
当面临取保候审这一司法程序之后,若先前并未如实地交代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那么在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时,依旧应该秉持诚信原则,对所涉犯罪事实进行真实无误的陈述,或选择进行供词方面的调整。
然而,这种供词的调整必须得到充分的证据支持,否则,法院将会对缺乏证据支持的供词不予采纳和采信。
此外,在法院审理期间,若出现供词调整的情况,法院会经过严谨的调查核实,确认此前的供词确属真实可靠,在此基础上,被告人将无法被认定为自首或坦白,也无法获得从轻或减轻刑罚的优待。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应以其他证据作为主要的定罪依据,而非过分依赖于口供。换言之,即便其他证据足以证实犯罪行为的存在,是否存在口供并不影响最终的定罪与量刑。反之,若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仅仅依靠口供,则无法直接判定其构成犯罪并予以相应的惩罚。
《刑事证据规则》第六十六条
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移送审查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百四十四条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一)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的;
(三)其他由人民检察院查证更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
自行补充侦查完毕后,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入卷,同时抄送监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提供协助。
第四百零三条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