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土地出让的,受让人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而不需要对出让的国有土地进行征地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计费依据及标准如下:
首先,依照划拨土地的属性,应按照基准地价的百分之四十进行核算;
其次,对于须委托专业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的土地,则应根据其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四十作为定价参考;
第三点,当买卖交易价格高于等于基准地价时,按照成交价格的百分之四十计收费用;
最后,若成交价格低于基准地价,则需按照全部地价的百分之四十作为收费标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依据我国现行法规,凡涉足国有土地交易领域者,必须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同时不必为该地块的非强制性征地补偿付出额外的代价。值得注意的是,采用以出让等特殊形式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需严格遵循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法规以及方案,在缴纳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类型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之后,方能合法使用相应的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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