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又同居的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双方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如何处理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在离婚诉讼中,如已就夫妻间之财产做出明确约定,则应依照该项约定妥善处置财产;若并未订立此类约定,那么对于个人专属财产,无需进行分割,而对于共有财产,双方需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应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遵循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利益的原则,作出公正裁决。当夫妻一方由于抚养子女、照顾年长者或协助对方工作等原因承担了过多责任时,在离婚诉讼中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而另一方也必须予以相应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经过婚姻破裂之后再度进行同居的状态下所形成积累的共同财产,通常需要依照一般的共有财产情况加以处理判断;倘若双方曾经有过任何有关于这一事项的明确约定,则需遵照约定的内容来进行处理;若无任何事先约定,则双方应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将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以确定如何处理这些共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