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追讨无果,债务未偿清,债权人可视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并移步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还债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务请注意人民法院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将传票送达于债务当事人手中,尽管可能遭遇对方拒收或者债务人未能出庭等情形,依然不会影响到正常的司法程序。
如若债务人在特定期间里下落不明满两年之久,债权人作为与此行为有关的利害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该当事人为失踪人,并随后委托代管人从失踪人的个人财产中代为支付所欠债务。
在此之前,债权人务必把握好诉讼时效的期限,确保在此期间内积极主张债权。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欠款人失踪欠条过诉讼时效怎么办
倘若借款人失踪不明,致使借款凭据逾越诉讼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之明确规定,债权人可请求司法机关认定借款人失踪一事属实,进而对诉讼时效予以相应中止。若失踪情形延续至六个月以上,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到期。另外,若债权人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已采取合法手段搜寻借款人下落或者采取其他合理方式主张自身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此种行为有可能被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从而使得诉讼时效得以重新计算。若债权人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上述情况真实存在,便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确认诉讼时效已经发生中断,同时请求司法机关裁决借款人偿还所欠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倘若债权人在索偿债务的过程中遭遇无着落之困境,敬请诉求于法庭裁决。在此情况下,法院有可能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传达相关文书。倘若债务人为期长时间失去踪迹,债权人有权申请宣布其为失踪人并授权他人代理支付款项。但请谨记,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不容忽视,债权人应尽可能迅速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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