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夫妻共同所负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然而,如果双方达成共识,亦可以商定仅由其中一方承担此项责任。
但在此前提下,必须征得债权人的明确许可方可实施。
与之相对的,若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则由债务人独自承担偿还责任。
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负债压力。
这类债务的形成大多源自于夫妻二人在家庭生活中所必需的支出,同时也包含对于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后夫妻借贷法律行为是否受限
在夫妻离婚之后,法律应当承认并保护在婚姻期间内所签订的欠条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配偶双方有资格签署借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其中一方进行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私人事务。这种由双方协商决定如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离婚之时可以依据借款协议中的约定进行处理。因此,欠条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有权凭借欠条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另一方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之后,他们所共同负担的债务往往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然而,如果经过双方的友好协商,其中一方愿意独立承担所有债务,那么这也必须得到债权人的认可和同意才是有效的。至于属于个人身份范畴内的债务,则应由债务人自身全责偿还。而所谓的共同债务,通常源自于夫妇在日常生活中的基本需求开支以及对于财产管理等必要事务付出的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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