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协议中明确规定交房日期但未能如期交付房屋的情况并不构成欺诈行为,而是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购屋者可向开发商发送正式书面催告信,重新与之约定并确定合同的最终履行期限,以敦促开发商尽快履行此项合同义务;若催告信送达后满三个月仍未得到妥善处理,购屋者有权依法行使解除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金。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房屋交付逾期的除斥期限是多久
在交易过程中,如买方未能按照原定规定及时支付价款,卖方有权依法行使解除权,该权利的具体时效通常为三个月。对于卖方延迟交付房屋及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等情况,无论是否已进行过敦促或提醒,只要经过三个月时间的适当期限之后仍然无法正常履行义务,则卖方有权要求解除此项买卖合同,并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不过,如果双方另有特别约定的话,上述时效及执行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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