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未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便进行房屋销售的行为所签订的协议一般被视为无效,除非在提起诉讼之前已成功获得预售许可证,方能被判定为具有合法效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出卖方如未能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便与买方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应被视为无效。然而,若在诉讼发起前,出卖方成功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该合同可被视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如房屋出卖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许可证书),其于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情况下,如购房者欲通过提前诉讼来确定合同的效力问题,而在诉讼程序启动前,开发商已成功获得预售许可证,那么此份合同仍可视为有效,这也是相关司法解释所明确规定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进行房产销售活动所缔结的协议通常会被视为非法无效,除非在正式起诉之前已经顺利获得了预售许可证件,否则将难以被判定为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针对这一问题,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条款,如果开发商未能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而就此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话,那么,这份合同将以无实质意义并被视为无效。然而,在正式提起诉讼之前,如果开发商能够成功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那么,这份合同即有可能重新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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