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和审理买卖合同纠纷之案件的法院乃为被告之住所地、合同义务有效履行地、书面合同订立地、原告身处之居住地以及物品之所在地等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的当地人民法院。若当事人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则应依据该约定向相应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倘若未加以具体规定,则应由被告所居住的地方或合同履行地的当地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权审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二、货物买卖合同与服务合同能否合并签订
以下为合约合并的三种常见场景:
1、涉案的两份甚至是更多份合约的签订系源于相同商业目标,且它们共同构成了一整笔交易;
2、在现有的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有一份合约的对价金额的确定,会受到其它合同定价及履行情况变化的影响;
3、涉及到的两份或多项合约中,各自承诺的产品,或者说,每个单独的合约所承诺的其中一些产品,都可以看作是单一履约义务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法院对受理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之案件的权限,系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将被告之住所地、各项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地、正式书面合同的签订地、原告本人所在的常居地址以及所涉货物的实物所在地等诸多具有实证且紧密联系的地点,划定为有权审理此类案件的审判机关——即当地人民法院。如果在买卖合同中,各方已经就管辖法院达成明确共识并载入条款,则原告应依此约定向相应的法院递交诉状,提出诉讼主张;反之,如无类似具体规定,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被告所居住的地方或履行合同义务的场所所属的当地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权,以公正透明的方式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