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若涉案房屋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则购房者享有法定权利,可选择撤销该购房协议或请求解除双方的合同以实现退房。此举的依据在于,开发商在进行任何房地产销售活动时,均须持有相应的预售许可证,否则即构成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严重违反,进而导致购房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合同条款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法履行时,当事人即可行使解除权。因此,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若涉案房屋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则购房者有权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具体数额的情况,应依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未作约定,则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通常而言,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比例,则违约金的上限不得超过总金额的30%。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如房屋出卖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许可证书),其于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情况下,如购房者欲通过提前诉讼来确定合同的效力问题,而在诉讼程序启动前,开发商已成功获得预售许可证,那么此份合同仍可视为有效,这也是相关司法解释所明确规定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于购置住宅商品房的过程中,倘若所购房屋尚未取得相应的预售许可证,那么购买方仍然具备撤销原本达成的协议或者解约后退货的权利。这是因为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此类房屋时无证操作属于违规行为。基于此,购房者可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坚定地解除原有的合同,同时要求对方全额退还已支付的款项。若涉及到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应依照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合约进行约定;如合约上未能明确规定,则由当地法律法规做出裁决。需注意的是,违约金的最高上限通常不会超过总合同金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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