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雇主不得强制要求员工加班,也不得有任何权利扣除员工薪资。
当雇主决定为员工安排额外工作时,务必提前与该员工以及工会成员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商议。
若在该过程中,雇主未能按照相关规定事先征得员工及工会同意,又或其加班安排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那么,这位员工便有权拒绝参加加班活动。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员工拒绝加班算旷工吗
若您不愿参与加班活动,那么尽可以不去参加,这并不会被视为旷工行为。当然了,公司亦无权强迫我们进行额外工作。所谓旷工即是指正式上斑时间内员工未获得相应假期或请假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缺勤之情形,与加班无关。倘若公司硬性要求我们加班,必先征询我们是否同意,并且须向我们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通常情况下,企业唯有在确实存在必要的生产经营需求时,方可延长工作时间;且在此过程中需与当地工会及个人代表进行充分协商后再做决策,因此,企业绝不可采取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手段强迫员工进行加班。换言之,当我们对加班持有异议时,具有合法权益拒绝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在企业中,雇主没有权利强制要求雇员过度工作或者私自扣减他们的薪酬。对于加班问题,必须由雇主同雇员以及员工代表进行预先协商并取得一致性意见。假如雇主在工作时间问题上未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事先与其雇员及其代表商议取得共识,或者其所制定的加班计划超出了法定劳动时间的限制,那么,处于被强制加班状态下的雇员有权予以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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