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的消费投诉通常不被受理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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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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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不受理以下投诉:无明确对象、商业竞争纠纷、事先告知质量问题、和解并执行、证据不足、已有司法或行政机关介入、法律规定归属其他部门处理,以及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情况。
哪些情形下的消费投诉通常不被受理

一、哪些情形下的消费投诉通常不被受理

以下几种情况的消费投诉将不会受到我们的受理:

1.缺乏具体的投诉对象或主体不明晰;

2.主要涉及到经营者之间的商业纷争;

3.在销售前,经营者已经向消费者如实阐述了产品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等信息;

4.争议双方已经达成最终的和解(调解)协议并执行完毕,且并未出现新的矛盾和相关事实依据;

5.消费者无法充分提供证明其投诉主张所需的必要证据材料;

6.法院、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仲裁机构已经介入处理此纠纷

7.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由特定部门来负责对该类问题进行处理的;

8.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以及其所确立的侵权行为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二、哪些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

若在以下场景中,格式条款可能无法具备法律约束力: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自身责任、增加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益等情况;或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意排除对方最重要的权益;另外还包括准予的例外情况。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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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受理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些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只对产品的质量问题进行投诉,而放弃了许多受到侵害而应当提出索赔的权利,本文将告诉你哪些投诉是可以受理索赔的,哪些投诉又是不受理的。 一、延时服务可以索赔 一般消费者都知道,接受了一个部门或其他类似的服务,延时不付费时会被强行收取滞纳金。但如果先期付了费,却没有按时得到应得的服务,可以得到损失赔偿。 对延时服务的索赔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后索赔;一是事中索赔。前者较易,但由于服务已过,可能造成消费者收集证据的困难;后者较难,但通常会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耽误使用可以索赔 买了不合格的产品,给消费者造成延误使用的损失,也常常被消费者所忽视。我国一些省市对消费者的这一权益给予了明确的认可,从而使消费者可以据此进行索赔。 三、免费赠品也可索赔 买一赠一之类的行为不是民法上纯粹的无偿赠予,而是一种有偿的要约行为。消费者按要求购物,实际上就与商家达成了“买一赠一”的合同, 这一合同成立后,商家便有义务提供赠品。这些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是合格的产品,而不能欺骗消费者。 四、精神损失可索赔。 按照现有的惯例和法规,消费者在遭受侵权后,能得到的赔偿仅仅是依照商品与服务价格以及相关内容计算的经济损失。事实上,在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整个过程中,实际损失与经济损失并不是等值的,前者还包含着消费者为投诉所耗费的精力,甚至在交涉中还可能遭受到人格尊严的伤害,即精神损失。 每当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广大消费者首先想到的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但是并非所有的投诉消协都予以受理,因为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各级消协不受理如下投诉: 1.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2.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而产生的纠纷; 4.商品标明是处理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消费者投诉受理部门是哪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投诉的条件和受理部门是什么 一、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依据;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另外,消费者申诉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 2.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 3.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价格、受损害的程度、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及投诉人的要求等; 4.提供有关凭证,如发票、信誉卡、保修卡、产品说明书等的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消费者所购商品要注意保持原样,以便申诉时查验;申诉时要实事求是,如怀疑某商品有质量问题时,应先对商品进行技术专业鉴定,以鉴定结果来判断商品质量,不能凭主观感觉来判断商品质量问题。 二、消费者投诉和举报的受理部门 目前,我国受理产品质量问题的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 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面,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明确分工如下: 1、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2、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配合。 3、在市场上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凡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助。凡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同一问题,不得重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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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投诉不予受理的消费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哪些是不予受理的消费者投诉 1、逾期投诉。国家明文规定,商品超过保修期和保证期而产生的纠纷,不予受理。国家对于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部分商品作出“三包”期限规定,允许商家和消费者达成比国家规定的“三包”期限更长的商品或服务的保证期限,而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则不得少于国家“三包”的规定期限。 2、消费者本身商品使用不当而产生的投诉。如果消费者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维修,从而导致商品损坏或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其中责任在于消费者本身,这样的投诉,有关部门将不予受理。 3、缺乏依据的投诉。消费者提出投诉时,应当持有真实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凭证。而现实生活中许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一旦产生消费纠纷,往往不能出示消费依据,也有的因提供证据不充分而败诉。 4、不切实际的投诉。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不能正确看待自己的权利,处理消费纠纷时往往走入误区,以致投诉无果。有一位旅客因航班取消未得到提前通知,以致错过一件要事,便愤而该航空公司和售票单位,提出了不切实际的巨额索赔要求。结果官司打赢了,但却并未支持他的索赔要求。而他却因巨额索赔支付了近万元的诉讼费、律师费,自己只得到了几百元的赔偿,这样得不偿失又有何意义? 5、不予受理的投诉还包括:争议双方曾经达成协议并已经执行,而没有新情况或者新理由的;人民、仲裁机关、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已经作出处理的;投诉理由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等。
消费者投诉不予受理,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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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不受理的后果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些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只对产品的质量问题进行投诉,而放弃了许多受到侵害而应当提出索赔的权利,本文将告诉你哪些投诉是可以受理索赔的,哪些投诉又是不受理的。 一、延时服务可以索赔 一般消费者都知道,接受了一个部门或其他类似的服务,延时不付费时会被强行收取滞纳金。但如果先期付了费,却没有按时得到应得的服务,可以得到损失赔偿。 对延时服务的索赔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后索赔;一是事中索赔。前者较易,但由于服务已过,可能造成消费者收集证据的困难;后者较难,但通常会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耽误使用可以索赔 买了不合格的产品,给消费者造成延误使用的损失,也常常被消费者所忽视。我国一些省市对消费者的这一权益给予了明确的认可,从而使消费者可以据此进行索赔。 三、免费赠品也可索赔 买一赠一之类的行为不是民法上纯粹的无偿赠予,而是一种有偿的要约行为。消费者按要求购物,实际上就与商家达成了“买一赠一”的合同, 这一合同成立后,商家便有义务提供赠品。这些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是合格的产品,而不能欺骗消费者。 四、精神损失可索赔。 按照现有的惯例和法规,消费者在遭受侵权后,能得到的赔偿仅仅是依照商品与服务价格以及相关内容计算的经济损失。事实上,在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整个过程中,实际损失与经济损失并不是等值的,前者还包含着消费者为投诉所耗费的精力,甚至在交涉中还可能遭受到人格尊严的伤害,即精神损失。 每当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广大消费者首先想到的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但是并非所有的投诉消协都予以受理,因为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各级消协不受理如下投诉: 1.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2.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而产生的纠纷; 4.商品标明是处理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消费者投诉的前提是受理部门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投诉的条件和受理部门是什么 一、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依据;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另外,消费者申诉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 2.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 3.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价格、受损害的程度、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及投诉人的要求等; 4.提供有关凭证,如发票、信誉卡、保修卡、产品说明书等的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消费者所购商品要注意保持原样,以便申诉时查验;申诉时要实事求是,如怀疑某商品有质量问题时,应先对商品进行技术专业鉴定,以鉴定结果来判断商品质量,不能凭主观感觉来判断商品质量问题。 二、消费者投诉和举报的受理部门 目前,我国受理产品质量问题的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 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面,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明确分工如下: 1、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2、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配合。 3、在市场上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凡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助。凡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同一问题,不得重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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