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诈骗未遂应如何判罚
对于涉嫌从事信用卡欺诈活动且数额达到一定程度而言,依据法条规定,应判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的罚金,具体额度为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不等;
对于金额庞大或情节恶劣达到了严重程度的行为,应给予五年以上(含)十年以内的有期徒刑惩罚,并需支付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然而若犯罪数额极为瞩目或者情节极其严重者,将受到最严厉的制裁,即十年以上(含)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仍须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所有财产作为附加刑罚。
在此同时,对于信用卡欺诈未遂案件,法律亦给予了相应的处置措施,即将其与既遂案件相比较,根据其情况给予适度地从轻处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信用卡诈骗如何定论诈骗罪
凡满足如下条件之一者,便可被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首先,此罪行的主体通常为普通公民,但并不涉及到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次,其主观心态须明确为故意为之,并以非法侵占他人财务为最终目的;
再者,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以及相关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最后,在客观方面,必须有证据证明实施了以下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者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从而骗取公私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对于严重的信用卡欺诈行为,经判定其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数量且情节恶劣者,将被判处最高达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以5万元至50万元之间不等的罚金。然而,若此类犯罪所得数额极其庞大或者行为极为恶劣,则有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是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的可能性。对于信用卡欺诈未遂的情形,通常会采取较为宽容的司法措施,依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减轻处罚。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法律规定中的处罚标准都是根据欺诈行为的涉案金额及具体情节来决定的,而且所有的违法者都需要依法交纳相应数额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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