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对股东决议的规定
《公司法》关于股东决议的规定: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关于股东决议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事宜作出明确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各个股东之间都具备法律赋予的完整权利,他们有权互相转让其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而在进行股东对外的股权转让时,必须经过其他股东人数超过半数的同意方可实施。考虑到实际操作的便利性与效率,建议各位股东采用书面形式将股权转让事项向其他股东发布通知,以便他们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第三十天内给予回复。若在此期间各位股东依然没有给出任何回应和指示,那么便可视作已经默认同意此次转让。但是,若有其他股东人数超过半数表示反对这次转让,则反对者需要履行购买这部分股权的义务,否则将被视作已默认同意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决策及处理事宜之条文导向:根据该法案的第四十四条明示,除了法律法规所明确规范的事项之外,其他所有涉及到股东大会的议事流程与表决制度的细节,都应该由公司制定相应的章程进行详细的规定。当讨论内容涉及到需要改变公司的现行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对公司型态作出变更等重要决议时,应当经过至少持有投票权ratiooftwothirds以上的股东们的同意,方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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