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清理怎么交税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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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固定资产清理要交印花税。对于企业购销的固定资产,有购销合同的,按购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税贴花;无购销合同的,且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应按企业“固定资产”科目记载的相关业务发生额的100%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
固定资产清理怎么交税

一、固定资产清理怎么交税

固定资产清理要交印花税

对于企业购销的固定资产,有购销合同的,按购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税贴花;

无购销合同的,且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应按企业“固定资产”科目记载的相关业务发生额的100%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固定资产清理印花税计税依据有哪些

印花税的课征基准为各类合同的总金额(例如商品采购及销售合同)、由相关方收取的各项费用(如货物运输合同中由承运人所收取的运输费)以及各类收入(例如固定资产保险合同中的保费收入等)。针对这三类基础税收要素,我们将按照本条例中所附加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来明确具体的税率与应缴税额的确认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应缴纳税款的数额小于或等于1毛钱时,则可以予以免除印花税。而对于应缴纳税款超过1毛并且尾数未达到5分的情况,我们并不专门计算;但若尾数大于或等于5分,则以1毛作为最小征收单位进行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在处理固定资产时,缴纳印花税是必要步骤之一。具体来说,针对企业在购买、销售固定资产过程中签订的购销合同,应按照合同所载明的金额的万分之三来计算所需缴纳的印花税额;若没有购买或销售固定资产的合同,而企业采用了根据购销合同金额进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方法,那么就需参照企业“固定资产”科目的相关业务发生额的百分之百数额来确定其应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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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股东退股,由其他股东接收。这种情形不需做清算,而是根据公司净资产情况做转让所得与损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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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第四条
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2013年12月,某小规模纳税人将一台已使用过的设备进行了销售,取得价款20600元。该小规模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20600÷(1+3%)×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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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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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
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末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
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末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将一台2009年10月购进的应征消费税汽车转让,取得价款104000元。该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104000÷(1+4%)×4%÷2=2000(元)。  
(四)购进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视同销售的情况。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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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第四条
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2013年12月,某小规模纳税人将一台已使用过的设备进行了销售,取得价款20600元。该小规模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20600÷(1+3%)×2%=400(元)。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一)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将2008年1月购进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设备一台,取得价款104000元。该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104000÷(1+4%)×4%÷2=2000(元)。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由于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话细则》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费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将2010年1月购进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设备一台销售,取得价款117000元。该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117000÷(1+17%)×17%=17000(元)。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
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末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
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末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将一台2009年10月购进的应征消费税汽车转让,取得价款104000元。该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104000÷(1+4%)×4%÷2=2000(元)。  
(四)购进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视同销售的情况。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视同销售的情形,应计征增值税,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同时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发生视同销售的情形还要区分固定资产购进时间、进项抵扣情况作具体判断,选择相应的税务处理办法。  例:某生产企业将2011年购进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设备一套无偿调拨给关联企业,该设备无法确定销售额,账面净值为100万元。该纳税人发生了无偿赠送行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由于没有市场销售价格,应以账面价值作为销售额,同时该设备为已抵扣进项税额,应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该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100万×17%=17(万元)。  
(五)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由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未抵扣进项税额,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如果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明显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号)明确此类情形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1年1月购入固定资产设备一台,该纳税人于2013年3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将2011年1月购入的设备转让,取得含税收入10400元,则该纳税人该笔业务应纳增值税为10400÷1.04×0.04×50%=200(元)。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某自来水公司,选择简易办法征收,2014年1月销售2013年购进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取得含税收入10400元,则该纳税人该笔业务应纳增值税为10400÷1.04×0.04×50%=200(元)。  
(七)购进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次销售涉税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使用后再次销售,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涉税处理。如果该固定资产首次进入流通领域为2009年1月1日前的,由于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二次及二次以上流通,纳税人仍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如果取得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首次进入流通领域为2009年1月1日以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二次及二次以上流通则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售后回租业务固定资产涉税处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对于售后回租业务出售资产的行为不需要作增值税税务处理。  
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例:某运输企业,2012年12月“营改增”试点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将2台运输汽车转让,其中
A汽车为试点前购进,销售价款为10400元,
B汽车为试点后购进,已抵扣进项税额,销售价款为117000元,A汽车应纳增值税为10400÷(1+4%)×4%÷2=200(元),B汽车应纳增值税为117000÷(1+17%)×17%=17000(元)。
固定资产处理的增值税是不是要进行清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可能股东在这个公司中有一些固定资产,自己想要直接从这个公司之中退股的话,那么对于这个固定资产一般情况可以采取怎样的方式进行处理?
股东退股有几种情形:

一,某股东退股,由其他股东接收。这种情形不需做清算,而是根据公司净资产情况做转让所得与损失处理。

二,股东决议,不继续经营企业。那么企业要做清算。
企业做清算要请中介机构出具清算报告,目前大多税局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适用破产会计的处理方法。
清算的资产所得,首先用清算费用,然后是职工工资保险费,有剩余的进行债务清偿。最后有剩余的由股东按比例分配。如果分配大于初始投资,还会涉及所得税的计缴。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这个固定资产一般会进行转让,到时候会进行债权债务的一个损失计算,股东退股的这个固定资产也可以直接由其他股东进行接收,这种情况公司不需要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要注销,固定资产清理归股东个人所有,现国税让补缴固定资产清理产生的增值税126元应如何账务处理?
[律师回复] 有可能股东在这个公司中有一些固定资产,自己想要直接从这个公司之中退股的话,那么对于这个固定资产一般情况可以采取怎样的方式进行处理?
股东退股有几种情形:

一,某股东退股,由其他股东接收。这种情形不需做清算,而是根据公司净资产情况做转让所得与损失处理。

二,股东决议,不继续经营企业。那么企业要做清算。
企业做清算要请中介机构出具清算报告,目前大多税局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适用破产会计的处理方法。
清算的资产所得,首先用清算费用,然后是职工工资保险费,有剩余的进行债务清偿。最后有剩余的由股东按比例分配。如果分配大于初始投资,还会涉及所得税的计缴。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这个固定资产一般会进行转让,到时候会进行债权债务的一个损失计算,股东退股的这个固定资产也可以直接由其他股东进行接收,这种情况公司不需要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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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固定资产增值税该怎么算?
出售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计算方式根据纳税人类型和固定资产可否抵税的不同而不同,大体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取得的按规定不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时,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3%)×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适用增值税税率为3%,减按2%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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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注销,固定资产清理归股东个人所有,现国税让补缴固定资产清理产生的增值税126元应如何账务处理?
[律师回复] 有可能股东在这个公司中有一些固定资产,自己想要直接从这个公司之中退股的话,那么对于这个固定资产一般情况可以采取怎样的方式进行处理?
股东退股有几种情形:

一,某股东退股,由其他股东接收。这种情形不需做清算,而是根据公司净资产情况做转让所得与损失处理。

二,股东决议,不继续经营企业。那么企业要做清算。
企业做清算要请中介机构出具清算报告,目前大多税局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适用破产会计的处理方法。
清算的资产所得,首先用清算费用,然后是职工工资保险费,有剩余的进行债务清偿。最后有剩余的由股东按比例分配。如果分配大于初始投资,还会涉及所得税的计缴。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这个固定资产一般会进行转让,到时候会进行债权债务的一个损失计算,股东退股的这个固定资产也可以直接由其他股东进行接收,这种情况公司不需要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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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注销,固定资产清理归股东个人所有,现国税让补缴固定资产清理产生的增值税126元应如何账务处理?
[律师回复] 有可能股东在这个公司中有一些固定资产,自己想要直接从这个公司之中退股的话,那么对于这个固定资产一般情况可以采取怎样的方式进行处理?
股东退股有几种情形:

一,某股东退股,由其他股东接收。这种情形不需做清算,而是根据公司净资产情况做转让所得与损失处理。

二,股东决议,不继续经营企业。那么企业要做清算。
企业做清算要请中介机构出具清算报告,目前大多税局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适用破产会计的处理方法。
清算的资产所得,首先用清算费用,然后是职工工资保险费,有剩余的进行债务清偿。最后有剩余的由股东按比例分配。如果分配大于初始投资,还会涉及所得税的计缴。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这个固定资产一般会进行转让,到时候会进行债权债务的一个损失计算,股东退股的这个固定资产也可以直接由其他股东进行接收,这种情况公司不需要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固定资产的折旧,怎样汇算清缴时,扣除所得税?
[律师回复]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存货等、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投资资产,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除财政、火车,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为4年,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为3年,准予扣除。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其中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企业对房屋,如属于推倒重置的.盘盈的固定资产详见相关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4.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8、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轮船:房屋。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20年.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3,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解读如下;3,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电子设备,汇算清缴过程中应注意纳税调增.改建的固定资产,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政策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长期待摊费用,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2,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如属于推倒重置的;6、家具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1:由于技术进步,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包括;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5,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外购的固定资产、机器;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建筑物。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投资,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按会计准则规定应计提折旧,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飞机、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一,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及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其中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火车.房屋,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无形资产、生物资产。
(三)可在税前扣除的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述两种情况。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准予扣除,除财政,按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也可以继续执行;7,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新税法实施后,其计算的折旧,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通过捐赠,不得变更。其中企业对房屋,为10年;2;如属于提升功能。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1、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飞机,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新税法实施后,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常年处于强震动,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固定资产折旧
(一)折旧范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增加面积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工具,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4,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税收规定其折旧不能税前扣除,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为5年;6,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四)折旧调整1。7,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
二,不做调整.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最低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一并计提折旧。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
固定资产清理出售时其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律师回复]   固定资产清理出售时,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于2009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固定资产处置(出售)了,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实际的变价收入乘以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不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第四条
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2013年12月,某小规模纳税人将一台已使用过的设备进行了销售,取得价款20600元。该小规模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20600÷(1+3%)×2%=400(元)。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一)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将2008年1月购进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设备一台,取得价款104000元。该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104000÷(1+4%)×4%÷2=2000(元)。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由于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话细则》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费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将2010年1月购进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设备一台销售,取得价款117000元。该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117000÷(1+17%)×17%=17000(元)。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
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末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
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末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将一台2009年10月购进的应征消费税汽车转让,取得价款104000元。该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104000÷(1+4%)×4%÷2=2000(元)。  
(四)购进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视同销售的情况。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视同销售的情形,应计征增值税,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同时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发生视同销售的情形还要区分固定资产购进时间、进项抵扣情况作具体判断,选择相应的税务处理办法。  例:某生产企业将2011年购进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设备一套无偿调拨给关联企业,该设备无法确定销售额,账面净值为100万元。该纳税人发生了无偿赠送行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由于没有市场销售价格,应以账面价值作为销售额,同时该设备为已抵扣进项税额,应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该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100万×17%=17(万元)。  
(五)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由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未抵扣进项税额,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如果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明显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号)明确此类情形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1年1月购入固定资产设备一台,该纳税人于2013年3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将2011年1月购入的设备转让,取得含税收入10400元,则该纳税人该笔业务应纳增值税为10400÷1.04×0.04×50%=200(元)。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某自来水公司,选择简易办法征收,2014年1月销售2013年购进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取得含税收入10400元,则该纳税人该笔业务应纳增值税为10400÷1.04×0.04×50%=200(元)。  
(七)购进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次销售涉税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使用后再次销售,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涉税处理。如果该固定资产首次进入流通领域为2009年1月1日前的,由于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二次及二次以上流通,纳税人仍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如果取得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首次进入流通领域为2009年1月1日以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二次及二次以上流通则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售后回租业务固定资产涉税处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对于售后回租业务出售资产的行为不需要作增值税税务处理。  
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例:某运输企业,2012年12月“营改增”试点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将2台运输汽车转让,其中
A汽车为试点前购进,销售价款为10400元,
B汽车为试点后购进,已抵扣进项税额,销售价款为117000元,A汽车应纳增值税为10400÷(1+4%)×4%÷2=200(元),B汽车应纳增值税为117000÷(1+17%)×17%=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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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固定资产投资入股,投资方应缴纳哪些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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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清理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报废固定资产与变卖固定资产是两步账务处理,没有必然的联系。  固定资产清理、变卖过程中只要出现了收入,就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
(一)至
(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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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清理出售时其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律师回复]   固定资产清理出售时,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于2009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固定资产处置(出售)了,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实际的变价收入乘以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不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第四条
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2013年12月,某小规模纳税人将一台已使用过的设备进行了销售,取得价款20600元。该小规模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20600÷(1+3%)×2%=400(元)。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一)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将2008年1月购进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设备一台,取得价款104000元。该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104000÷(1+4%)×4%÷2=2000(元)。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由于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话细则》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费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将2010年1月购进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设备一台销售,取得价款117000元。该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117000÷(1+17%)×17%=17000(元)。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
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末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
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末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将一台2009年10月购进的应征消费税汽车转让,取得价款104000元。该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104000÷(1+4%)×4%÷2=2000(元)。  
(四)购进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视同销售的情况。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视同销售的情形,应计征增值税,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同时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发生视同销售的情形还要区分固定资产购进时间、进项抵扣情况作具体判断,选择相应的税务处理办法。  例:某生产企业将2011年购进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设备一套无偿调拨给关联企业,该设备无法确定销售额,账面净值为100万元。该纳税人发生了无偿赠送行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由于没有市场销售价格,应以账面价值作为销售额,同时该设备为已抵扣进项税额,应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该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100万×17%=17(万元)。  
(五)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由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未抵扣进项税额,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如果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明显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号)明确此类情形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1年1月购入固定资产设备一台,该纳税人于2013年3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将2011年1月购入的设备转让,取得含税收入10400元,则该纳税人该笔业务应纳增值税为10400÷1.04×0.04×50%=200(元)。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某自来水公司,选择简易办法征收,2014年1月销售2013年购进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取得含税收入10400元,则该纳税人该笔业务应纳增值税为10400÷1.04×0.04×50%=200(元)。  
(七)购进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次销售涉税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使用后再次销售,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涉税处理。如果该固定资产首次进入流通领域为2009年1月1日前的,由于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二次及二次以上流通,纳税人仍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如果取得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首次进入流通领域为2009年1月1日以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二次及二次以上流通则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售后回租业务固定资产涉税处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对于售后回租业务出售资产的行为不需要作增值税税务处理。  
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例:某运输企业,2012年12月“营改增”试点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将2台运输汽车转让,其中
A汽车为试点前购进,销售价款为10400元,
B汽车为试点后购进,已抵扣进项税额,销售价款为117000元,A汽车应纳增值税为10400÷(1+4%)×4%÷2=200(元),B汽车应纳增值税为117000÷(1+17%)×17%=17000(元)。
固定资产的折旧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怎样扣除
[律师回复]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存货等、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投资资产,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除财政、火车,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为4年,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为3年,准予扣除。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其中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企业对房屋,如属于推倒重置的.盘盈的固定资产详见相关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4.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8、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轮船:l房屋。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20年.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3,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解读如下;3,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l电子设备,汇算清缴过程中应注意纳税调增.改建的固定资产,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政策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长期待摊费用,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2,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如属于推倒重置的;6、家具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1:l由于技术进步,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包括;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5,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外购的固定资产、机器;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建筑物。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投资,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按会计准则规定应计提折旧,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l飞机、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一,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及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其中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火车.房屋,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无形资产、生物资产。
(三)可在税前扣除的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述两种情况。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准予扣除,除财政,按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也可以继续执行;7,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新税法实施后,其计算的折旧,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通过捐赠,不得变更。其中企业对房屋,为10年;2;如属于提升功能。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1、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l飞机,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新税法实施后,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l常年处于强震动,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固定资产折旧
(一)折旧范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增加面积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工具,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4,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税收规定其折旧不能税前扣除,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为5年;6,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四)折旧调整1。7,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
二,不做调整.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l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最低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一并计提折旧。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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