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产继承就可以在转让,具体流程如下: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
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转让
鉴于农村宅基地拥有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所有权原则,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因无法进行私自转让,但这并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益的依法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必须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的明确表态与许可基础上,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序进行。同时,转让方应为符合线性审批条件的本村村民。
然而,法律并未禁止农村居民住房的合法转让行为,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也可依法转让。在此情况下,法律允许将房屋权属及宅基地使用权合并进行统一转让。此外,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遵循如下几个重要条件:
首先,转让对象仅限于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其次,转让行为必须取得当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准或批准;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不可独立转让,通常情况下,转让行为都与房屋连通一体;再者,转让方需具备两处或以上农村房产(包括宅基地);
最后,受让方若无自有住房和宅基地,并且符合当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在实现房地产权益的继承并进行所有权转移之前,需完成以下几个必要步骤:首先,请您前往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通过注销户籍的程序来完成户口上的处理;其次,根据相关规定向当地的区或者市级公证书(对于原外销商品房而言则需向市级公证书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继承权申请,其中房屋继承的类型主要分为遗嘱继承以及法定继承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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