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可撤销的条件:
(一)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
(二)如果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离婚条件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离婚登记可以跳过冷静期过吗
根据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论是采取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还是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来结束婚姻,都需要经历一段所谓的“冷静期”。而所谓的“冷静期”则是指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后的第三十天内,如果有任意一方当事人对于离婚持有不同意见或态度上并不愿意离婚,他们仍可以选择向该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一)对于在申请离婚过程中存在伪造事实或欺骗行为以获取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有权撤销该项离婚登记,并向离婚相关人员正式宣告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同时回收离婚证书。(二)若当事人确信自身具备离婚所应满足之条件,可行使法定权利,向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若对复议决定持有异议,还可依法将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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