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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监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当发生以下任意情况时,监护关系将自动终止:(一)被监护人获得或重新恢复了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失去了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以及(三)被监护人或监护人离世。在监护关系终止之后,若被监护人仍需得到监护,则应依照法律规定,重新确定合适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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