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羁押期间怎么抵刑期
羁押期限包括:
《刑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时候,之前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要是日后被判管制的话,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但如果判拘役或者有期徒刑,那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羁押期间怎样申请取保候审
羁押期间申请取保候审的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期间,他们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提交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
其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收到取保候审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应当就是否批准申请人的请求作出明确答复;
最后,如果上述申请得到了批准,被确定为取保候审适用对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立即提供保证人进行担保,或者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作为保证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羁押过程中,服刑时间是可以被转化为实际刑期的,然而这种转换仅适用于管制刑罚、拘役刑罚以及有期徒刑刑罚等三种类型。所谓羁押期限,实际上就是对拘留以及逮捕这两种行为实施法定程序的时长所规定的期限。具体来说,羁押期限包含了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这三大主要阶段的期限。在涉及到管制刑期的计算上,需要明确的是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而对于判决执行之前已经进行的羁押行为,将根据相关法规,以一日的羁押时间来折抵相应的二日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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