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安置房,没有房产证,一般可以用公积金贷款。
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在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新开户职工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
3、实际发生拆迁安置房的行为;
4、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安置房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个人信用良好,具有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二、购买安置房的风险在哪里
购置安置房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若房屋所有权人家庭内部关于拆迁安置房的分配存在争议,则难以确定谁具有该物业的合法权益;
其次,由于此类房产普遍并未取得产权认证,因此无法进行产权登记手续;
再者,交易过程可能相当耗时,而房屋价值极易受到市场波动影响,存在房屋买卖多次转让的潜在风险;还需注意的是,在购买后等待过户期间,倘若卖家由于债务问题引发纷争,可能会导致所购得的拆迁安置房遭到债权人申请司法查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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