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定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如在特定条件下满足减刑要求,便可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处罚宽恕。
一般来说,可能获得减刑的情形包括:
在服刑过程中,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拘役惩罚的罪犯,若能够严格遵守监管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现出明显的悔过自新意愿,同时还取得了诸如再度立功的良好行为,那么他们就有资格获得相应的减刑处理;
此外,如果罪犯有证据确凿的上述六种重大立功表现中的任何一项,也会被认为是符合减刑标准的,具体包括:
第一,制止他人的重大犯法行为;
第二,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罪行活动,并经查证属实;
第三,具有极具创新性的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改革;
第四,在日常生产及生活中舍身救助他人;
第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灾难时,表现出色;
第六,对国家和社会履行了其他重大职责并做出重大贡献者。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符合上述所有条件,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以下法定有效期:
首先,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至少达到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其次,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短于13年;
最后,因被人民法院按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照法律规定减为无期徒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5年,如果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则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短于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二、被判无期徒刑还能放出来吗
即使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依然具备获得释放的可能条件。若在服刑期间,行为人能够展现出优秀的改造态度和表现,积极配合教育矫正措施,甚至是有重大立功事迹的,他们将有可能获得额外的减刑考量。一旦无期徒刑经过降低为有期徒刑的程序处理之后,当其剩余的刑期已经完全履行完毕之时,便可以重新获得自由之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而言,只要他们能够严格遵循监狱的管理规定,积极接受改造,并展现出真诚的忏悔与悔悟之情,甚至是在积极避免新的犯罪行为发生,揭露他人的罪行以及创新创造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的情况下,都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然而,即使获得了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仍然存在着法律上的最低限度限制:如果原先被判处的是管制或者拘役的话,那么其执行的刑期必须不少于原判刑罚的一半;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来说,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能低于13年。另外,对于那些原本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人,如果最终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话,那么其相应的刑期分别为25年和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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