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期徒刑减刑应该由哪个部门办理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刑法》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二、无期徒刑减刑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服役期限内如能始终遵循监区规定,主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确实表现出积极悔改的态度,或是展现了立功行为的,可以获得减刑的机会;若具有下列任何一项重大立功行为的,则应毫无保留地给予其减刑:
首先,是能够有效制止他人实施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
其次,检举揭发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经过深入调查核实,被证实确为真实的情况;
再次,发挥创新能力,取得了发明创造或重大科技变革成果的;
第四,在日常生产与生活中做出舍己为人的英勇行为的;
第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表现出色的;
最后,对国家和社会作出其他重大贡献的。关于罪犯的减刑事宜,由执行机构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减刑申请报告。人民法院将组织合议庭进行全面审查,对于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将依法裁定予以减刑。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进行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文规定,执行机构在判定罪犯确实存在悔过自新或者立下功劳时,有权向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减刑的申请书。在此之后,由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减刑请求进行严谨且仔细的审查和判断,如果确认相关事实情况真实且符合法律规范,将依据法律严格地做出减刑裁定。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任何形式的减刑都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若未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处理,那么此项减刑将会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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