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签劳动合同工作,应如何应对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原则上如果未能依照法律规范签订劳动契约,那么该用人单位应该对该劳动者支付标准薪资的两倍作为赔偿金。
同时,在《民法典》中明确提到,当用人单位决定跟劳动者终止劳动合约并且达到与劳动者共同协商一致的结果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就意味着,如果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契约的建议,其次再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决议后才解除了劳动契约,那么用人单位才有责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或者是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了一致的决议宣布解除劳动契约,那么用人单位完全有权选择不出示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未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对于员工在未签署劳动合同时所提出的赔偿需求,有两种常见情况应当予以重视并作出恰当处理:
首先,若由于员工自身的原因(例如抵制签署)导致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时间不足一个月期间的,雇主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然而其必须按时支付员工应得的劳动酬劳,并且在此基础上也具有执行解聘该员工的法律权力;
其次,若员工自身故意拖延签约进程,截至一个月期限已过仍未签署劳动合同的,雇主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其双倍工资作为赔偿,并且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详尽的分析如下:依据中国201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82条相关条款明确,当用人单位从员工开始工作的那一天开始算起,超过了一个月但是还没有满一年的时间里,在这段期间仍然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就应该按照每个月两倍工资标准来向劳动者支付相应款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以及第6条的规定,若产生了劳动者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作为雇主的一方,理应有资格单方面终结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是倘若用人单位依旧继续使用这些员工进行劳动,就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向他们支付双倍工资。
据此而言,即使雇主这时拥有的单方面结束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权力其实是一种法律义务,假如用人单位未能即时终止这种劳动关系,由此可能引发的需支付双倍工资的严重后果,显然应该由雇主自己来承担。鉴于这一严峻现实,雇主应当在员工开始工作后的一个月之内便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倘若劳动者拒绝签署,那么就要立即单方面终止和其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且完全不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雇主选择何种方式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都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对方,为此,雇主要尽量收集并保存好与终止劳动关系有关的所有重要证据,同时确认劳动者已经接收到了这一书面通知,因为能否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去证明已经把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传达给了劳动者是雇主的一项重大义务。所以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确实会遇到有些员工故意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面对这样的情况,企业必须尽早行使应有的监管权,对其进行及时的提醒并发出书面通知,以此来保证这一流程得到有效执行。如果感觉某位员工并不适合这份工作,企业就应当立刻采取措施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给予相应的补偿,而不是为了逃避这个问题而对其视而不见,那样做只会导致后期的用工风险进一步加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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