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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缴纳出资期限,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
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即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一般就是二十年,二十年后可以继续变更认缴期限。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必须由董事长担任,总经理同样能够胜任这一职位。
此外,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是公司的投资者(即股东)。当涉及到法定代表人的变动时,须依照特定程序进行变更登记,从而确保与此无关的第三方不受任何影响或损害。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公司投资者缴纳出资的时间期限,依据公司章程进行制定和约束,显得尤为重要。尽管这是公司两大股东作为发起人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自愿协定,但是这个时间仍需遵循实际情况,并通常设定为20年。在这20年内,他们还可根据需要及现实情况对认缴的期限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