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有的房子应如何分配
当步入婚姻殿堂之后,比如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这一类不动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子,那么它在原则上将被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假如面临离婚境遇,这部分房产理应由双方按同等比例进行分割。
然而,若该房屋是用当事人的个人婚前储蓄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字之下的话,则通常会被视为个人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另一位配偶并没有分割这些资产的权利。
当然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即如果该房产已经依法登记在两位当事人的名字下方,那么可以理解为这是对对方的一份赠与,在分手时也应按照同等比例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共有的房产房产证上能只办一个人的名字吗
夫妻在购房过程中所签订的不动产权证书上,可以仅记载其中一人之姓名。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对不动产权证书上所记录姓名数量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当夫妻中的任意一方购买房屋时,如若双方之间未曾明示约定或未能提供具有充分说服力的证据以证明购房款项全部由单方面承担,则即便不动产权证书上仅仅列明了配偶之姓名,甚至仅将该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亦可判定此房屋应视为夫妻双方之共同财产。通常而言,下列情形所涉及的房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结婚期间,夫妻双方使用共同财产购买所得的房产;
2、一方通过法定继承或受赠取得的房产;然而,如若继承或赠与房产的特定方明确表示只愿将该房产归属自己所有,则该种情况不在此限;
3、尽管购买房产的时间发生在婚前,但不动产权证书上却同时列明了夫妻二人之姓名的房产;
4、一方之个人财产,但经夫妻双方协议将其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者;
5、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产;但同样地,若父母中有任何一方明确表示仅愿意将房产归属于己方子女所有,则此种情况同样不在认可范围之内。夫妻共同财产,乃指在法律层面被确认的,结婚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持有的财产。该等财产既包括可以实际触及到的物质财物、资金资产,还涵盖了一些抽象意义上的财产概念。在处理财产分割事宜时,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意见,按照公认的度量标准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估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妇二人共同购买的房屋通常被认定为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将会按照各自享有的比例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然而,倘若在婚前有任何一方单独购买的房产且已依法登记在购买者个人名下,则此类房产将被认为是该购买者的私人财产;又若在结婚前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申请,尽管在购买初期全部资金皆属其中一方付出,但在法律层面上也可理解为一种赠予行为,因此当面临离婚问题时,此类房产亦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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