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小三会赔偿损失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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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小三一般是不会赔偿损失的。因一方外遇导致离婚的,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我国法律未规定妻子可以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无法要求第三者赔偿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小三会赔偿损失么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小三会赔偿损失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小三一般是不会赔偿损失的。

因一方外遇导致离婚的,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我国法律未规定妻子可以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无法要求第三者赔偿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可能会产生对于其中一方的损害赔偿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对受害者身体或健康上的伤害所带来的直接的物质损失以及由于该事件造成的对于受害人的精神层面的创伤所引发的精神损失复婚中出现的物质损失,只限于那些因为直接的身体损伤而衍生出的物质损伤,其内容通常包含了由另一方承担的殡葬费用、家庭日常花销、治疗所需的医疗成本以及工作收入损失等方面。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则主要是通过支付精神补偿金的方式来实现,根据加害方在此次事件中所犯下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具体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通常情况下,第三者并无需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在因一方背叛导致婚姻破裂而离婚的过程中,无罪过方有权向有过错方索取实质性的经济补偿,这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虽未明确规定其配偶可享有追究第三者责任的权利,但法律上通常不支持由妻子直接请求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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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们,前几天我的一个哥们离婚了,结果对方说要赔偿,请问一下大家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什么原则呢?有知道的吗?
[律师回复] 我来告诉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什么原则吧: 离婚赔偿的5个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离婚赔偿标准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离婚赔偿标准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离婚赔偿标准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离婚赔偿标准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离婚赔偿标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离婚赔偿标准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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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重要法律条文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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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 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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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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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为什么要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姻法》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由在于:  
1、确立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必然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间产生了相互扶助、抚养子女、共同生活、彼此尊重人格平等、、尊严等积极义务,也产生了不得重婚等消极义务。当一方从根本上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使婚姻走向破裂时,法律应支持其离婚,也应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非过错方得到必要的补偿和救济,从而维护婚姻制度的正义和公平。  
2、确立损害赔偿制度,是配偶身份权的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  
3、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4、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司法部门在追究过错方责任时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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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立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必然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间产生了相互扶助、抚养子女、共同生活、彼此尊重人格平等、、尊严等积极义务,也产生了不得重婚等消极义务。当一方从根本上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使婚姻走向破裂时,法律应支持其离婚,也应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非过错方得到必要的补偿和救济,从而维护婚姻制度的正义和公平。  
2、确立损害赔偿制度,是配偶身份权的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  
3、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4、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司法部门在追究过错方责任时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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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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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效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是用于奖惩员工的标杆,而制定程序上存有瑕疵的规章制度并不当然就是无效的,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和法院裁判的依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职工的权利,即用人单位的经营权和用人权中必然含有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另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国家的义务,即用人单位必须以制定规章制度作为其行使经营权和用人权的一种主要方式。
①当然,有权利就有约束,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能随心所欲,更不能侵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下列严格的条件才能生效。
1.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
2.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
3.规章制度制定后应向劳动者公示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是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但在实践中,很多中小企业客观上普遍未设立工会或职工代表机构,主观上怠于组织全体职工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讨论,甚至一些大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也忽视了《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民主程序,导致规章制度在制定程序上存在瑕疵。对于这些虽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但内容合法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在其效力认定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对用人单位产生约束力
2、劳动者入职前用人单位既定的规章制度经协商合意后应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3、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其他生效要件也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和法院裁判依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因未经民主程序存在瑕疵,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受到必然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应更注重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探寻当事人之间的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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