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时,财产分割是否需要调解
在提出离婚诉讼并涉及财产分割问题时,通常会进行调解程序。
具体到离婚夫妻财产的分割事宜,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关注:
(1)假设夫妻双方拥有的为共同财产,这些财产在普遍情况下需要平均分配。
换言之,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通常倾向于平均分配;
但针对实际生产、生活需求以及财产来源等因素,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可能存在差异化处理。
至于个人专属用品,一般则交还个人所有。
(2)若夫妻二人分隔异地且分别管理、使用同一笔共同财产,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该规各自享有自己管理、使用的那部分;
倘若差异悬殊的差额部分,由获得财产较多的一方以与差额相等的资产偿还另一方。
(3)对于已经完成婚姻注册却尚未共同生活过,或者按照当地传统风俗赠送的彩礼,亦或是由于赠送行为导致赠与人生活出现困境的,在离婚时分,当事方可请求对方退回所收受的彩礼。
(4)若其中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作经营事业,相关入伙财产可归属给该方所有,而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便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涉及到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度无法产生收益的养殖、种植业务等项目,在面临离婚时,应从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改善经营管理的角度出发,给予合理分割或折算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起诉离婚时未还的房贷如何处理
当夫妻双方在离婚之际涉及到尚未还清贷款的房地产时,通常会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根据夫妻双方的协商来决定如何处理,如果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个人拥有的财产不会被分割,而共同拥有的财产则需要按照各自所占有的比例进行划分。如果对于财产的分配比例无法明确,那么就需要根据该房屋的实际状况来作出判断。举例来说,如果在结婚之前,其中一方已经支付了该套房子的首付,并且以自己名义进行的登记,但是结婚之后是由双方一起偿还贷款的话,如果夫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那么这套房子将归属于登记人的那一方,同时,他也需要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涉及离婚纠纷的诉讼程序中,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往往依照普遍性原则予以均分处理,然而鉴于实际情况,诸如财产的起源、地处不同地区的管理和应用等多方面因素必须列入考虑范围之内,以便对各部分财富作出有针对性的调剂安排。属于个人专属性别的物品将予以严格保留。对于那些未能共同生活或者因为支付彩礼而陷入财务困境的婚姻关系,可以提出返还相关款项的要求。如果一方曾经利用共同财产进行过相关投资管理活动,那么投入的资金及其产生的权益都应当归属于该方,并且还需向另一方给予其价值总额的一半作为相应补偿。夫妻双方共同发起的无收益事业项目,应该根据行业规范、生产运营以及行政管理的实际状况,依据合理性原则进行剖析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