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我们列出了以下几点:
首先是对行踪轨迹信息进行出售或提供,而这种行为已经导致他人用于犯罪的事件发生;
其次是明知或是应该知晓他人正在依赖于这些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犯罪活动时,仍然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这些信息的情况;
再次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以及财产信息超过五十条的事件;
然后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会对人身、财产安全产生潜在威胁的公民个人信息多达五百条以上的情形;
再者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多达五千条以上的事件;
最后是即使上述各款所列的信息数量并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所规定的标准,但如果按相应比例累加计算后的总量达到了相关数量标准,也应视为满足立案条件之一;
另外,如果在履职过程中所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被出售或者提供给了他人,且其数量或者金额达到了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的一半以上,这也是需要引起重视和关注的情况;
如果曾因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内遭受过行政处罚,但今后却依然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这无疑将会加剧事件的严重性;
还有其他诸如数量众多、违法所得高昂等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也都应当依法给予立案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第六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相关法条,这些都为我们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侵犯公民个人名誉权如何处理
1.首先,必须强制实行停止侵害行为。这意味着如果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仍处于持续且尚未终止的状态中,则受害方有权请求侵权人立即终止此类侵权行为。
2.其次,需要采取措施来消除不良影响以及恢复受害者的声誉。
3.第三,侵权方应当及时地道歉,无论是采取书面形式还是以口头表达的方式均可。此外,还应适当地给予经济上的补偿,以此来弥补受害方因遭受侵权而造成的损失。
除了上述三点,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面临治安拘留或者相应数额的罚款处罚。更为严重的情况下,还有可能受到刑事制裁,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这些都是处理这类纠纷所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和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本罪的法定立案标准包括: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足以使他人产生犯罪预谋的行踪轨迹信息;2)明知他人有利用该信息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仍然予以提供;3到7)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涉及大量各类敏感信息的数量达到了一定程度;8)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披露个人信息的情节较为严重;9)曾经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刑罚之后,再次实施相关违法行为;以及10)情节极其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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