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继承问题,在此提醒您注意,虽然经过公证的遗嘱享有很高的法律效力,但并不代表其一定能够直接作为遗产被继承。
事实上,在多份遗嘱存在且内容互相矛盾的情况下,最终生效的往往是以最晚设立的遗嘱为准。
也就是说,如果遗嘱人在已经立过公证遗嘱之后,又继续以其它形式进行遗嘱设立的话,一旦出现内容相互冲突之处,原先的公证遗嘱将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无法再直接成为继承人所遵循的继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公证遗嘱是自己家中书写好去公证处公证吗
在法理学范畴内,公证遗嘱乃是以公正特定程序所确立之遗嘱形式,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及权威性。公证遗嘱需经遗嘱权人与公证机构相互合作完成办理过程,行使该项权力时遗嘱权人必须亲临公证机关,通过口头陈述或者书面记录的方式来撰立遗嘱内容,在此期间公证员会仔细审查遗嘱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虽然公证遗嘱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应,然而当遇到多份互不相同的遗嘱且内容相互矛盾的情况下,最终被采纳并执行的将会是最新的那份遗嘱。如果先前已经存在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而之后又出现了与之相冲突的其他形式的遗嘱,那么原来的那份公证遗嘱便会失去其法律效力,无法再作为直接的继承依据。因此,在进行多次遗嘱设立的过程中务必审慎考虑,以确保最终表达出的意愿清晰无误、无任何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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