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探视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当涉及到孩子探视权问题时,我们需要了解关于这一权利的具体规定:
作为非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父或母一方有权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视的权益,而相对方享有提供必要协助的法律责任。
在父母双方关于如何行使以及何时行使该项权利达成协商之前,应由他们自行协商确定;
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则可提交至当地法庭进行判定。
如果父或母在行使探望子女权力时,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潜在的危害,当地法庭将有资格依法终止其探望权力;
然而当导致此类中止的原因消失之后,探望权应当恢复原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孩子探视权可以带回去住吗
在法律范畴内,探视权又被称为“见面交往权”,它所涵盖的是离婚之后不能直接照料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对于孩子的探望、沟通、见面、共度时光等方面的权利和待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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