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侦查羁押的最长期限为两个月;
若案件情况复杂且期满难以结案者,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将羁押期适度延长至三个月。
然而,倘若遇到特例情形,则还可以适用以下各点:
1.一般的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普通的刑事案件,一旦犯罪嫌疑人被捕,侦查的最长羁押期限为两个月;
而如果案件情况复杂,且在两个月的期限之内无法完成侦查任务,则需得到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方可适当延长一月的侦查期限。
2.四种特殊类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针对下列四种特殊的刑事案件,若在法律规定的一般侦查羁押期限结束后仍然未能完成侦查工作,那么经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就可以再延长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总共能够达到五个月之久:
(1)地处交通极其不便的偏远地区且侦办的复杂案件。
(2)牵涉多名罪犯并规模较大的犯罪团伙案件。
(3)跨区域作案且侦办难度高的复杂案件。
(4)危害范围大且取证相当困难的复杂案件。
3.在上述特殊四类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刑法所规定的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重罪判决,并且若依照法律规定顺延了期限依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还可以再次延长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
4.基于某些特殊原因,对于那些在较长时间内都无法尽快交付审判且非常复杂的特殊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该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有什么权益
在被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享有以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首先是有权自行选择并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上的援助及辩护,包括代为申诉或控诉;
其次,他们还有自我辩护的权力,即有资格自主申辩自身无罪的事实;
第三,他们有权享有拒绝对自己证明有罪的权利;
再者,他们还可以依法申请并取得取保候审的特殊保护措施;除此之外,在庭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都拥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交流的合法权益;
此外,当办案人员可能存在偏见时,他们也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办案人员回避;
最后,对于与案件本身无关的问题,他们同样具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同时,他们的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基本的休息和饮食需求应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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