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有哪些法律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约定确切的终止日期,而确定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合同类型。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于自愿原则就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达成共识,则可以签署这一类型的劳动合同。
但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劳动者有权或已经续订劳动合同,则除了劳动者明确表示寻求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外,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首先,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达到了满10年的年限;
其次,若是因为用人单位首次实施劳动合同计划或者国有企业进行改革,需要对现有的劳动合同制度进行调整和规范,此时,如果劳动者处于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相差不到10岁的情况;
再者,如果用人单位已经连续两次与劳动者签订了具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在续订时并未出现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及第二项中所规定的任何问题,那么此时也需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另外,如果雇主在从劳动者被招聘之日算起的第一个完整年度内未能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话,这种行为将被理解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事实上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签无固定期限吗
按照我国劳动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三次签署劳动合同时并非必须订立非固定性的。具体而言:
1、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法达到自动续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效果;
2、然而,通常情况下,若劳动者未提出特殊性的需求,则其第三份劳动合同通常将被确定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但这需要在签署前得到双方明确的同意及确认,而并非自动转换;
3、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签署生效后,便意味着劳资双方已经建立起一种较为稳定且长期的雇佣关系。除非满足所规定的法定或约定条件,否则该劳动合同不得随意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性质及其定义,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确定终止时间,而持续存在的劳动关系合同。在某些情况下,雇员必须签订此种合同,例如当雇员在同一企业工作超过十年时,或者由于初次劳动合同到期或国有企业的结构调整需要调整,并且雇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不到十年时间;此外,如果雇主连续两次与雇员签署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后,雇员并未出现任何不良行为,那么雇主也必须与雇员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雇主未能在第一个年度内与雇员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则将被视为已经事实上与雇员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